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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爭議頗大的法令 雖然還未確定何時執行,已引起不少討論,也有資深人資顧問針對該規定提出實務見解 分享在這裡,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得上忙~ 原標題:月薪未達四萬元要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禁止面議! 企業該怎麼做? 原文如下: 「外行的立法委員是住海邊嗎?政府未免也管太多了吧!」 「這樣我公司招募不到人,政府要負責嗎?」 「還沒有面試,怎麼知道要給多少薪資?」 「以後大家就都寫23100~40000,有寫還不是等於沒寫!」 這些是從昨天晚上到今天,一些客戶的老闆和人資夥伴的反應,這情況跟每次政府提高基 本工資一樣,先是罵聲連連,我想最後仍會歸於平靜,還是要乖乖地遵守法令。 昨天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的職 缺,雇主應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信勞工朋友們應該都會肯定這項規定,透過公開揭示的薪資,可做為求職選擇的重要參 考。曾經在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工作過的人資夥伴們,應該也會覺得招募時寫出薪資是很正 常的事,特別是中低階職缺。即使在台灣,本來也就有很多公司會在招募訊息中揭示薪資 。大家都知道這樣做能先過濾一些應徵者,減少不必要的面試,可提高招募效率。既然這 項規定看起來好處多多,為何還會造成一些人的負面批評?一如往常,我先提出二點基本 概念: 一、薪資範圍的關鍵在「下限」 此規定並未明確要求薪資範圍是多少,上下限是由企業自行決定的,上限愛寫多少都可以 ,下限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就OK。企業希望薪資越低越好,求職者希望薪資越高越好,這 個下限代表了企業的最基本承諾,也是求職者的最低保障。至於下限要寫多少,這就由企 業根據招募狀況及其他現職人員的薪資來自行決定了。 二、不會影響招募的薪資決策 有人會說還沒面試怎麼決定薪資?的確,要面試才能確定薪資!但這個薪資範圍就是招募 的薪資彈性空間,只要最後的結果不低於下限,相信求職者應該不會反對吧!每一家公司 一定有一套薪資制度或薪資決策標準,即使沒有明文的制度標準,老闆和主管一定也有他 自己的標準,如果連工作職缺的薪資下限都沒有,如何進行招募工作? 再則,針對幾天來客戶老闆和人資夥伴的幾項問題,提出個人的建議做法,供大家參考: 一、以後都寫最低工資到40000元就好? 沒錯,你可以這樣寫,但不可能每家公司都跟你一樣這樣寫,因為「要搶人」!如果同樣 是基層的作業員,你公司寫23100元~40000元,另一家公司寫25000~40000元,你認為求職 者會先去應徵哪一家公司?除非你公司周遭沒有其他公司,否則這種搶人 的戲碼是天天 上演的。薪資本來就是人員招募的最重要武器,用香蕉找到的當然是猴子,不可能是獅子 吧。很多位於各工業區的企業人資夥伴應該都有這樣的體認:常常只差一千二千,員工就 跳槽到隔壁工廠。 二、下限薪資是試用期還是正式任用的薪資? 新規定並沒有提到這麼細,但我想先說的是:下限薪資代表公司的信用!如果你公司招募 揭示的薪資下限是25000元,結果在面試後才說25000元是正式任用的薪資,試用期是 23100元,這樣玩文字數字的把戲不一定是違法,但對於求職者而言,會有被欺騙的感覺 ,即使求職者答應了,這種不好的印象將永遠留在他心中!將心比心,希望薪資往上增加 是人之常情,加多少是公司考核的權力,所以建議:薪資下限還是以試用期薪資為宜。 三、有月獎金的職缺該怎麼寫薪資範圍? 薪資有連結到業績或產量的職缺,因為獎金是看業績或產量而定,每月薪資金額不定,薪 資範圍該怎麼寫?這點牽涉到薪資結構,有的公司是高底薪低獎金,有的是低底薪高獎金 ,這時要先確保:總金額不能低於最低薪資規定,再來是以保守估計為原則,薪資範圍的 下限可以是底薪或最低工資,至於獎金能拿多少,就在面試時再詳細說明。但如果連底薪 都低於最低工資,我只能建議應該檢討薪資制度了! 結論 總而言之,政府期望透過這項新規定能提升改善低薪的現象,就像制訂最低工資一樣,這 是政府的職責,至於成效如何就不得而知了。其實現在的基層時薪工作,絕大部分也都在 招募訊息明確寫出時薪,表示招募公開揭示薪資不是難事啊,這新規定主要是針對中低階 工作的月薪制人員,對本來就是高薪的企業而言,應該不會太擔心此規定。 誠如我上述所提的,關鍵只在於「薪資範圍的下限」,企業應該以正面的角度看這項新規 定,人員招募才能更符合公司發展的需要。對從事人資工作的夥伴們而言,必須更關心了 解市場的薪資水準(一些人力銀行都有相關的薪資調查統計),才能提供老闆與主管更精 準更專業的薪資建議。 作者:菲大(經營「菲大的人資私房話」部落格,現為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特約顧問 原文連結:https://lihi.biz/SZgT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89.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42206449.A.CEC.html ※ 編輯: sallysun (115.43.89.138), 11/14/2018 22: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