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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ydaycity (阿怪)》之銘言: : 請問我的班表今天是14點上班,下班時間是22點30半。 : 明天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只有休息10個半小時,就要上班,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 先謝謝各位答覆了 其實有沒有違法,應先看您是否屬於「輪班制人員」, 工作採輪班制者,才會進入到勞基法第34條規定的範疇內。 如果是屬於輪班人員, 原則上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範的班次之間間隔達11小時以上, 也就是從前次的下班後到下次出勤前,中間至少要有11小時休息。 可參考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至於該條文但書規定中所說的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可以縮短為8小時規定者, 目前只有台鐵、台電、台糖、台水與中油裡的部分職務可以適用, 所以範圍是相當限縮的喔。 (可參考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公告) https://laws.mol.gov.tw/news.aspx?msgid=4669 我們在部落格裡也有針對這部份說明過一些規定, 若不嫌棄也可參考我們的文章喔!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com/2018/03/QandA.html -- 勞動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81.1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49161637.A.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