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fan410: 我公司的作法是給他後續十天的工資。離職日是後面十天。 08/24 15:08
→ kkfan410: 所以有在規定內宣告,只是後面十天其實他不用來了。 08/24 15:08
→ pansophy: 謝謝解答 08/24 16:32
推 gliparis: 若員工不服告上調解,會不會以未給機會改善而駁回資譴? 08/24 20:48
→ pansophy: 因態度不佳,不聽從上司指令,工作無法勝任,實在無法再 08/24 21:11
→ pansophy: 給予機會 08/24 21:11
推 jtta: 十天後退保 薪資給到當日 08/26 13:14
推 jimmy5670: 建議不適任有完整明確考核方式,以利舉證 08/30 20:36
推 skgarnett: 如果是試用期自覺想離職,三個月內法條沒明文規定,是 09/02 23:40
→ skgarnett: 否可於離職日前兩三天提出啊? 09/02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