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R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hia0101 (chia)》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們,我司人事要求特休假用二小時為單位的倍數請休假是否可行,可有違法 : 呢? 勞基法第38條關於特休假的規定,基本上是以"日"為單位計算。 如果單就法規去硬性遵守,其實特休應該是無論如何只要請了就是要請一日 的。 但,實際上並沒有這麼硬。 特休請修重點著重在勞資協議取得的共識上, 因此,如果勞資雙方有約定好可以以更方便的方式去請休, 比如說半天為單位、兩小時為單位、半小時為單位, 是雙方保持彈性和可實行的狀態,有經過勞資協調而訂下的, 沒有違法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129.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76409994.A.7B8.html
chia0101: 謝謝您 12/15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