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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savisa (visavisa)》之銘言: : 想請問大家 因為公司最近在對於休假制度方面已經歷史悠久 : 想把它更新也合乎法令 : 在規劃勞動契約時 : 我們討論到 事假一年規定不能超過14天 : 如果超過依特休抵用,再多則不予給假 : 舊的人資說 那事假要不要扣公休? : 他說這是以前請顧問公司來的時候 他們規劃的 : 說一個月如果請3天事假 就扣一天公休日 : 比如薪資24000,六日固定周休二日, : 你這禮拜請了3天假,我不只扣(24000/30)*3 : 還要多扣一個週六休假日,變成扣3200 : 而且顧問公司還強調說不違法 (但我就認為違法阿) : 上網查了一下 發現不少公司這樣所謂的是 : 到底 扣公休這東西 是從哪邊冒出來的阿?? : 還是說 當初那些顧問公司就是這樣你抄我 我抄你 大家抄來抄去的? 所謂的事假扣公休,應該是指: 事假日跟休假日對調吧,他少休一天假,用假換假,不扣薪。 如果薪資減發是因為事假未提供勞務,故不給付工資。如果以假抵假就不該扣薪。 另外,任何多扣例假跟休假的薪資不給付當懲處都是違反薪資未完全給付,也是不合法的 。除非列在公司管理規章(或獎懲規則),每次扣款都給員工簽扣款同意書,才會合法。 做人資請不要道聽塗說,不懂可以打電話問勞工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3.1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608027350.A.96C.html
dayend: 我喜歡最後一句話^^ 01/08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