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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1/23進保全公司擔任銀行駐點保全,約定薪資為「月薪30300」。 今年10月時依正常請假程序請了11/25~11/27共三天的特休,公司亦准假了。 然而公司在11/20下午片面通知我在這間銀行只做到11/23, 之後直到11/30才給我新的哨點上班。 12月收到新資,發現短少了11/24~29共六天的薪水,詢問公司,得到的回答是: 「離開該銀行後就自動轉為機動人員,而機動人員就是沒上班就沒新水。 11/25~27的特休也不算(但未扣特休)。」 有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預定於12/31開協調會,想請問的是: 一、公司片面將我調離現職,然後不安排勤務卻又不給薪,是合法的嗎? 協調會上我有什麼可以保障我的權利的論點嗎? 二、11/25~27這三天的特休我有什麼權利是可以要求的嗎? 三、勞資調解有說員工可先請事假或特休,但公司要是調解會當天不准假的話怎麼辦呢? 麻煩各位幫我解答,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26.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609075943.A.F7A.html ※ 編輯: fatcung (122.116.126.65 臺灣), 12/27/2020 21:34:29
kevinmeng2: 保留公司準你假的證明,不論是line還是email,公司「 01/04 12:43
kevinmeng2: 理論上」不能隨意調動你職務,但還是依據當初聘雇合 01/04 12:43
kevinmeng2: 約為主,這你自己最清楚,其他的,我們說沒用 01/04 12:43
kevinmeng2: 特休三天「應該」還算在職務上,要算薪資,大概這樣 01/04 12:45
kevinmeng2: 祝您好運 01/04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