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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n029834 (Akechi0226)》之銘言: : (事發與後續都是在高雄) : 原由於去年7月初剛進入這間公司工作,是做汽車材料運送... : 公司有很多名稱 振X順、上X順 甚至連勞健保都用另一個名字((避稅吧... : 8月16日(公休日) 我去台南找朋友 在路竹路段上發生車禍 由於對方肇事居多 且鑒於調 : 解不成立便已提告 8/16雖然是周一卻是你上班公司的公休日,代表一件事: 你的車禍是非上班日發生的意外,非公傷或職災。 除非你能提出簡訊、信件或通聯記錄,證實你在公休日出門是因為公司需要你完成 某些特定工作與任務。 : 當時我車禍後送於台南成大醫院急診室 當下除了聯絡家人還有約好的朋友無法到場外. : .. 就是與資方告知因為車禍受傷所以無法立刻回到職場工作 但資方是有先問"那明天還 : 能上般嗎?" 所以我便說出傷勢與拍下受傷情況後 才又說 若是人力吃緊可以先請新人(( : 到這邊為止都還好... : ((傷勢是 右邊 : 大腿骨粉碎性骨折、膝蓋開放性骨折、腳踝骨裂 , 右邊 : 手腕骨折 : 醫師判斷大約兩年左右 後續骨頭癒合後得在開刀一次取出腿內支架,才能復健.... : 至於車子也無法正常行駛 已有八成被對方撞毀... : 不過我自己的意外險跟對方的車險;甚至連當時工作的團保已經申請完後,才想說是否可 : 以請領失業補助...所以家人幫我跑這一趟詢問資方是否可以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也才發 : 現資方在事發後隔一個月就退掉我的勞健保了((我想請問 資方可以在不告知的情況下 退 : 勞方健保嗎...? : <<查詢後在9月中退掉的>> : 且不是要由勞方的我填寫自願離職書嗎(如果是由他們擅自填寫的話算偽造文書嗎? 到這 : 邊是我的理解範圍,畢竟如果向資方要求"非自願離職書"這邊如果我委任家屬 這都還是 : 有效果的吧...? 非自願離職書不是你可以要求資方開的文書,如果資方單純只是因為你要求 就開了非自願離職書給你,也會觸犯偽造文書可能。 以現行的台灣勞動法令,"非自願離職"就是指"不是勞工自己可以要求的東西"。 離職只要是你可以向公司申請希望卸下職務的,都叫:自願離職。 簡單法律概念要知道一下,才不會傻傻地以為"非自願離職"是你可以跟公司要求 的東西。其實你這段文章,某種程度有點“像”是一個 "因為不知法而在問怎麼詐領失業給付金的證據" 失業給付金,是勞工同胞們每個月扣掉一些錢繳出來的一筆錢,這筆錢也值得被用在 合情合理的地方,不是嗎? 上述是實話,本人對你狀態深表同情,但陳述真相對你的人生才有幫助。 : 但無論是請益團保的申請件 我已經委任家人 幫我跑好幾次 但資方都裝忙沒有理睬 直到 : 某次才給團保負責人的聯絡方式... : 最後這一次家屬在跟資方請教是否可以給一份"非自願離職"好讓我申請失業補助... 卻給 : 了一個模稜兩可的答案"自動離職"... 事後我去勞保局申請"勞資調解" 一樣是委任家人 : 代替我去調解(對方是請團保負責人)卻還是不成立 : 我事後也有打去請教...感覺都是為了那些法律與相關罰則在閃 言詞也是為了閃甚麼而說 : 的...不肯說出個所以然... : 也就是一直把責任往我車禍的肇事者那邊推 ((如果對方真的已經賠償我我也確定對方能 : 賠償多少給我 我還會跑來找你們商量這件事情嗎...難道我不知道嗎...? 一份非自願離 : 職 這麼難? 還是你是怕後續資方要在刑事上的責任罰金...而不肯繼續跟你做生意?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629776752.A.057.html ※ 編輯: dayend (59.126.129.224 臺灣), 08/24/2021 11:54:09
lanesu: 借文請教,原po向公司表現「若人力吃緊可以先請新人」,如 08/26 15:36
lanesu: 果只有這樣的內容,沒有明確指出日期,可以視為離職預告嗎 08/26 15:37
給另外請人力建議,不等於離職預告。 原PO的主要問題是:文中沒有足以判斷他"如何離職"的各種資訊。 只說了告訴公司可以先找人這種不必要的事無法判斷任何事, 因為公司聘不聘新人說真的不需要他同意或建議。 這不足以判斷原PO被離職背後是"非自願離職還是被解雇"。 為何被解雇也可能是原因, 容我舉例,比如說:受傷了、生病了卻有沒有依程序請假? 以為跟公司講一聲就夠了!沒有留下任何 公司主管或代表單位的同意與受理請假證 明,被判斷為曠職也就非常有可能。 被解雇也就根本無需預告或資遣,也非非自願離職,是勞基法 准許的資方合理解職。 很久之後請家人去跟公司談發現被終止勞健保,也可能是 沒請假被解雇,說起來公司雖然殘酷卻也不能說違法啊! 但原PO沒提我們猜翻天為啥公司就退保了也沒用!給建議也是 亂猜,那不是我的調調。 所以我根本懶得回答公司做法和不合理,因為原PO給的資訊 根本無法判斷任何事。 最善良的狀況也只能告訴原PO:這種不清不楚狀況,要求公 司開立非自願離職他的不聰明和風險而已囉~(攤手) ※ 編輯: dayend (59.126.129.224 臺灣), 09/26/2021 02:16:17
printscrol: 基本上這算無法勝任工作,公司給予解僱不犯法吧,勞 03/06 20:21
printscrol: 基法保障勞資雙方基本權利,並不是給勞工拿來當令箭 03/06 20:21
printscrol: 的 03/0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