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rty: 你可能要先從勞基法開始看起,第二章就是勞動契約 02/15 12:27
→ erty: 勞資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當然可以簽約,但一切低於勞基法 02/15 12:27
→ erty: 待遇或標準者無效 02/15 12:28
→ dayend: 你講的工作合約 跟勞動契約有啥不同嗎? 02/16 21:16
→ dayend: 勞動契約本來就分"定期"和"不定期"~ 02/16 21:17
→ dayend: 如果你指的是綁約=勞基法裡的"最低服務年限"。那就以下 02/16 21:19
→ dayend: 1.因提供培訓費可 2.為保障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補償者。 02/16 21:20
推 jack5756: 講白話就是,可以用留任獎金的名義和員工約定至少服務一 02/22 18:23
→ jack5756: 定期限之合約 02/22 18:23
推 printscrol: 員工離職符合勞基法提前告知就好,勞基法裡面也是有保 03/06 19:59
→ printscrol: 障資方的權利,何必多此一舉多打一份合約 03/06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