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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證據的取得時,以不合程序過程,所拿到的證據是沒辦法做為有效證據的。以現有的 社會氛圍確不覺得如此,端視掌握權力者怎麼說而已,明顯的就是現實中不合程序過程的 東西,卻還可以拿來使用,也沒看到任何法律人出來發出聲明,一個講求證據的職業不覺 得違背自己職業道德嗎?還是黑的可以說成白的,白的可以說成黑的的日常,已經習以為 常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4.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M.1629701165.A.D69.html
iLeyaSin365: 你在說哪個事 08/23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