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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販毒雖然利益可觀,但這些人 真他媽真正鋌而走險,或者說根本腦 巴? 購毒者或是施用毒品者被逮,多半為 了減刑而會供出上手,即使還要因其 供述而查獲等,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之用。 但不管如何,能咬就咬啊,當然被逮 機會大增。 不過也許是獲利過於驚人,只好撩落 去啦,可悲! 與夫人看到新聞的感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M.1632924323.A.6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