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對於只能向動手的惡煞提告說法,楊律師在臉書發文分析,警方此舉是單純想吃案,因 為不告,警察就不用辦,加上這案件並非毒品槍砲,也沒甚麼績效獎金,直指實際上警 方常吃掉許多小案件。 重傷男大生醒來,若沒有重大後遺症,3名惡煞的律師應該會主張被告「無殺人念頭」並 強調打人僅是一時衝動及氣憤,所以僅構成普通傷害罪,且為告訴乃論罪。 他們可能會和宋母談和解及賠償,並在和解書上加1條「甲方賠償後…乙方應撤回告訴」 ,若男大生及宋母撤告後,檢察官就必須為不起訴處分,此舉等於技術性無罪。 事發當晚是由兩人將男大生架住,另一人拿球棒毆打宋男,所以至少構成《刑法》第30 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所以該案並非是「普通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2擇1,而是介於 「剝奪行動自由罪」和「殺人未遂罪」之間。 這兩罪都非常重,用重罪能談出更高價格,因為這兩罪都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和解成 立也不能撤回告訴。 幹 講得很漂亮,但由誰來認定這樁是這麽解讀?警察?檢察官?男大生家長?(不會是法 官因為還沒進法院) 結果只有專業的楊律師 QQ ---- Sent from BePTT on my HUAWEI PAR-LX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78.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M.1636800422.A.B97.html
rererere147: 就罰錢了事啊 了不起 負責 11/13 18:48
haiduc: 我認為不是這樣 我認為三個人都是殺人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11/13 18:57
haiduc: 將男大生架住的兩個人就算不是共同正犯 也是殺人未遂罪的 11/13 18:58
haiduc: 幫助犯 11/13 18:58
koad: 法官依法自由審判,不知道誰敢出來修這憲法。 11/13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