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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人因公去醫院,結果被裡面的針頭插到
那個針頭20秒前插在一個人身上
你一看拿針頭的還不是醫護
只是保全/清潔工
他們說,這邊都是他們採血
然後去別的地方就醫
醫生說幫你採血
一個禮拜後看報告
後來過了三天,你才獲知有一個預防愛滋的藥可以吃,但是藥效在事發時三天內有效
你還是硬著頭皮吃了,結果藥沒有健保,自費12000,但是一年後能夠有10000的補助下來
但同時你從給你藥的護士得知,其實這個藥應該要在事發一天吃完,血液傳染速度比較快
然後綜合感染率千份之五,還沒算其他肝病
還有真的感染了,也有一輩子的藥可以控制,每月10000,也可申請補助
請問故事主人翁是不是直接放棄人生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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