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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 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怎麼會這麼嚴格啊 一旦查到未遂也要罰欸 到底是怎麼樣啊 是不是恐龍法官的來源 因為依法有據 太可怕了啦幹 有沒有這種變態偷窺狂要出來說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4.39.2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M.1680013603.A.C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