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一陣急促的電鈴聲響起,
是郵差,我拿了7元下去(夜投手續費),
拿到了一張印有我名字的掛號信,
看一下抬頭,交通裁決處,
想說這應該是別人其我的車吧...
結果,看一下時間和照片,
幹,是我,我沒印象看到警察欸,
於是我翻開行車紀錄器影像,
幹,警察躲在死角測速,難怪我沒看到,
不想繳罰單的我,查一下公開判決書...
查到這段文字
「內政部警政署已以108年12月31日警署交字第X號函函令停止
適用前揭作業注意事項,故本件違規行為時,已無隱藏式執法
適法性之爭議。是以,本件舉發員警執法地點是否位於駕駛人
可見之明顯處,並不影響舉發程序之合法性等語 ,並無判決
不備理由或適用法規不當違背法令之情事。」
於是,我打開了線上繳費網,
信用卡資料打一打,繳完1,400元,
照片留著,其他當垃圾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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