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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zer: #1KzJfVYT (HateP_Picket) 之發文行為已遭水桶 一事不二罰 03/08 10:58
setzer: 故不另行處份 03/08 10:58
我檢舉的為 三、違反板規:政檢板規三-7 7.檢舉人若10天內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檢舉案由板主判決不成立或被檢舉人不違規, 視為濫用檢舉,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而版主前面所判為stratford 違反政檢板規3-6 超量檢舉 兩樣檢舉所根據的版規根本就不一樣,怎可說同為一事?? 那以後有人強姦、殺人 ,只要判他殺人一罪即可?? 版主請別為了怕有某方說判決不公,就刻意偏袒那一 方,那些人也不會感謝你的,請按照版規一罪一罰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7.64.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5807577.A.218.html ※ 編輯: jimmyliu1217 (61.57.64.228), 03/08/2015 18:04:53
setzer: 1.[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為我國經大法官釋憲肯認的原則 故板 03/08 21:15
setzer: 務執行時亦遵守此見解 03/08 21:15
setzer: 2.被檢舉人僅有發檢舉文之行為 此一行為經3-6判決違規水桶 03/08 21:15
setzer: 後 自不該再判處其他水桶 03/08 21:15
setzer: 3.續2.若同一行為違反多項板規 應採[從重]主義 而在本案中 03/08 21:15
setzer: 板規3-6與3-7罰則相同 故不另外加重改判 03/08 21:16
setzer: 4.申訴文中所舉例子與本案情況不盡相同 一為強姦、殺人屬 03/08 21:16
setzer: 兩項不同的犯罪行為 二為強姦殺人於刑法上有單獨的法條 03/08 21:16
setzer: 5.綜上 維持原判決 另#1K-8jIr8 (HateP_Picket)的檢舉案因 03/08 21:16
setzer: 違反3-7事實亦存在 故不判檢舉失敗 03/08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