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
制定之站規管轄。若板規與前列各規章有所衝突,應以前列各規章執行為準。
2.板規有所變動時,依被檢舉發文或推文的發表時間決定所使用之板規。
3.文章標題、可客觀得知與政黑看板或板友相關之簽名檔、發文後編輯修改之內容、
以及轉錄文章之內容,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亦必須遵守板規之各項規範。
(非前列範圍之簽名檔違規,請利用PTT看板警察局檢舉違規)
4.針對違規行為,板務得以使用刪除違規文章、刪除違規推文、退文、水桶作為處份。
處份得以因違規情節輕重等理由選擇任一或複合動作。
5.政檢板水桶天數計算方式:基礎水桶日(各項板規所設定之水桶天數下限)*(前科
次數+1)。若水桶天數超過各項板規所設定之上限,以上限天數為準。
6.政檢板前科之計算方式:每經過水桶判決累加一次(不分違規板規)。每年的1/1與
7/1固定刪減已超過半年的前科一次。
7.針對水桶處份,若違反板規程度輕微者,板主得另外判決警告。單一使用者每累積
警告滿2次(不分違規板規)則轉換判處水桶10日,不計前科,水桶判決後警告歸
零。每年的1/1與7/1固定刪減已超過半年的警告累積。
8.板主因應站規賦予執行板務的公告,僅受站規之規範,不受本板規之限制。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檢舉』、『申訴』、『建議』、『公告』。
2.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檢舉:檢舉使用者違反板規。
b.申訴: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
c.建議:針對政黑板與政黑檢舉板之板務提出討論與建議。
d.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3.若未依規定使用標題分類發表文章,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1.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若未依格式檢
舉,板主有權拒絕受理,並得視情況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檢舉文標題統一格式: [檢舉] (AID碼)犯規ID 違反板規條文
範例: [檢舉] #1C4z9MCS setzer 政黑板規3-2-e
[檢舉] #1C4z9MCS setzer 政檢板規4-5
2.檢舉案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3.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發、推文七日(168hr)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
期,不予受理。
4.在政黑檢舉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寄信給板主之檢舉案不予受理。
檢舉政黑板規第四章所列之人身攻擊時可例外。
5.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使用跳
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跳板ip、代理伺服
器由板主認定。)
6.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
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檢舉第四章違規時不受本條限制,可在
24hr內發表多篇檢舉文或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
(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違反者得處以水桶
10~365天之處分。
7.檢舉人若10天內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檢舉案由板主判決不成立或被檢舉人不違規,
視為濫用檢舉,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鎖文處理之後,發文者又擅自刪除或修
改文章,視為藐視檢舉,得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9.非當事人(檢舉者、被檢舉者、與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對檢舉案回文或回推。
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10.檢舉案之提出與當事人之回應須聚焦於違規事實的說明與辯解。若濫用檢舉案陳述
無關檢舉案之事項,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第四章 申訴文管理辦法
1.對判決結果提出申訴須針對被判違規事實或板主說明提出具體反駁理由,並按格式
發表申訴文於板上;若內容未提出具體說明或格式錯誤,板主有權直接標記或鎖文
拒絕回應,並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申訴文標題統一格式: [申訴] (判決之板主ID) (AID碼) 判決
範例: [申訴] setzer #1C4z9MCS 判決
2.申訴案請於板主判決15日(360hr)內提出,逾期視同放棄申訴權力。
3.若申訴案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鎖文處理之後,發文者又擅自刪除或修改文章,
視為藐視申訴,得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4.非檢舉案當事人(檢舉者與被檢舉者)禁止針對檢舉案提出申訴案。違反者得處以
水桶10~365天之處分。
5.申訴文只有板主可以回應,申訴人提出申訴案後須待板主回應後才能針對板主說明
提出回文(禁止利用推文)。若有其他的回應行為得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6.申訴案之申請,即表示申訴人對於板主的判決具有異議,若申訴人在申訴案進行期
間(包含於組務提出申訴之案件),改持相反意見提出其他檢舉案或申訴案,無論
在本板或組務(視為板務延伸),一律視為惡意檢舉與申訴,得處以水桶30~3650天
之處分。
7.申訴案之提出須聚焦於判決結果的異議處。若濫用申訴案陳述無關檢舉案之事項,
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8.申訴案提出後若72hr內未獲得板務回應,視為板務認為無需溝通說明。申訴人若仍
不服判決得以逕行向組務提出申訴。
第五章 板務建議文管理辦法
1.板務(主板或檢舉板)之建議文,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
365天之處分。
2.每ID對於板務建議禁止在一年內針對相同之建議重複發文(若涉及相同的議題須有
不同的見解)。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3.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須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現象者
,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另外給予劣文。
4.板務建議文之推文應與該文討論之板務主題相關,若與該主題無關或有濫用現象(
例如類似內容重覆推文提出)者,處以水桶10~180天之處分。
5.板務對於板務建議文,若認為無回應必要,依站規給予權力得以不另外回覆。針對
板友提出建議文之回應發文,不受第一條與第二條之限制。
第六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了提出檢舉或申訴所需,禁止轉出本板之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2.禁止於發文或推文內發表個人心情政治黑特的內容。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
處分。
3.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規第三章至第五章之管理辦法規範。若政
黑板之管理辦法與本板板規有衝突之處,以本板板規為主。違反板規之水桶處份天
數,依違反之板規設置。
政黑板規3-3-g之規範,因板務建議文可提供使用者提出對板務之疑問,不在此限。
政黑板規5-2於本板之規範,合於板務建議文主題之發文推文、檢舉或申訴時必要引
用板務說明或判決前例行為不受限。
4.使用者禁止刪除或修改文章推文(即使發文者要修正自己的言論,也應保留原推文,
而採用修文或推文之增述方式提出更正)。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5.同一板友有多重ID(分身)者,違反板規計算前科時為各ID加總。
第七章 臨時公告效力
1.板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板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八章 修改板規
1.新修板規由全體板主不限方式達成共識認可通過後,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
2.新修板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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