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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4Lmb_n (HateP_Picket) 改判 1. 根據政黑檢舉版,版規6-1 第六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了在組務板提出申訴外,禁止轉出本板之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50天之 處分。 是引用於站規中 #11PhstD5 (PttLaw)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以此做基礎的延伸 2. 在判定違規行為時,會檢視此轉錄行為是否有爭取到作者的同意 在有徵得同意的情況下 屬於輕微違規 而未徵得同意的情形時 屬於一般違規 此條由 #1CejqUcS (Violation)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 為判斷根據 3. 依小組 #1L7aN7XE (L_SecretGard) [公告] Enter1942請確認最終處理 的說明 說明: 1.Violation從未限定使用者只能直接從版面上轉錄文章過去 2.HateP_Picket的管理者所訂版規要求除了組務版,並不允許轉文到其他版~ 因此改判Setzer違反政檢版規6-1 水桶30+60天(前科一次) 4. 此判決標準並不會因為被檢舉人身份而有所差異,可接受公開評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99.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8072036.A.CAC.html
jobli: #1KoIEd9X (HateP_Picket)按這篇,不是前科二次? 04/03 22:52
jobli: 所以你輕重的依據是你自由心證嗎? 04/03 22:59
根據 #1L7fzBzL (About_Life) 本案被檢舉兩案,根據一案一罰且根據過往判例 ● 1086 ! 1/29 setzer □ [公告] nozazero 請進 ┌─────────────────────────────────────┐ │ 文章代碼(AID): #1KoIEd9X (HateP_Picket) [ptt.cc] [公告] nozazero 請進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2468007.A.26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兩案應該累計並記入前科 所以至少應是 30*(1+0)+30*(1+1)=90天水桶 一切依小組長的計算方式判決為根據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3/2015 23:04:18
jobli: 然後他就有二次前科,下次再犯就是要X3嗎? 04/03 23:06
依照 #1JiyLQzQ (HateP_Picket) 按照前科消除機制,在期限內皆是前科兩次起算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3/2015 23:15:17
jobli: 他現在是前科二次 下次是30*(2+1)=90天 這樣嗎? 04/03 23:41
一切依政檢版規1-5計算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4/2015 00:07:46
rocfrank: 戰前回報對方對態:小組長率領大軍參戰中 04/04 00:20
jobli: 你跟我說他現在幾次就好 04/04 02:13
Fant1408: 報告小組長 我覺得應該直接由組務裁決 或是選新版主出來 04/04 17:39
Fant1408: 再由他裁決 E版主是S拉拔上來的 這就涉及利益迴避問題 04/04 17:40
eas06u4: 不用在那邊扯j開戰還是怎樣 s自己問題一堆 j以前駁回的 04/05 22:21
eas06u4: 申訴紀錄都還在 會搞成這樣完全是s作繭自縛 04/05 22:22
eas06u4: 這邊說的駁回紀錄是指板友申訴s的判決後被駁回的紀錄 04/05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