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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diodept (大學是要讀幾年?真廢物)》之銘言: : 政檢板規3-6 :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 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  或修改違者水桶三個月 : 板主受理後不能修改是基於什麼原因呢? 如果你送一份文件去公務單位, 進行一些申請事項; 然後承辦人員受理了, 你卻想要修改, 你覺得,你可以自行翻他的抽屜, 把文件找出來修改嗎? 還是你應該跟承辦人員說明, 請他退回來? 如果承辦人員依照你第一次的文件內容版本, 進行處理, 結果他不知道你已經偷改成第二個版本了, 你這不是害到他嗎? : 連改錯字都要被水桶3個月? 同上 : 如果真的不該修改為何板主不直接鎖文? 這是個好方法,可以討論 : 開放大家在推文討論辯駁, : 卻不開放修改文章來反駁, : 這是什麼奇怪的規定呢? 不一樣, 推文不會影響原文內容, 但修文會! : 何況是反駁是在根本沒有修改本文的情況下。 : 全世界的法律條文中,實在找不到一種條文是 : "因為違反訴訟程序,所以被判刑的條文。" : 頂多就是訴訟無效,哪有什麼訴訟程序錯誤會被處罰的道理? 就算你要用法律訴訟來形容, 那你也找比較相似的情形來形容! 你舉的例子,可能比較像是檢舉時,應該用3-1版規,卻誤用3-2的狀況 但我前面說過了, 版主受理檢舉後, 你加以修改, 這行為就像是偷翻承辦人員的抽屜一樣。 差很多。 : 這種條文根本明顯有利當權者,應予以刪除。 : 合理推斷只是板主用來套殺板友的做法。 : 派個人來檢舉文底下挑釁,引誘人修改文章反駁, : 板主刻意標記已受理, : 最後找到藉口水桶。 要不要鎖文,可以討論; 但是把文章發出去了, 不能修改是很明顯的。 原始資料,原封不動放在那邊, 版主才有辦法做出合理的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24.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71055285.A.3CA.html
hw102050: "不該修改為何板主不直接鎖文" 這點就顯現他對對系統 08/13 11:51
hw102050: 不了解... 鎖文鎖的只是推文&刪文 不鎖修改文章的 08/13 11:52
hw102050: 甚至結案後m/!文 作者還是可以把檢舉案毀掉清空內容 08/13 11:53
hw102050: 未來無法相同案例佐 這種增加板主困擾的行為 水桶很正常 08/13 11:53
Miule: 這種要求跟遠雄在大巨蛋案的做法還真像 08/13 12:18
womf: 等等有人要哭暈再廁所了... 08/13 15:48
chenhsiutsai: 喔喔 新上任的版主蠻有sence的 08/13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