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allensua: 如果一個人對"格調"要求很低的時候,就沒什麼討論的空間08/25 21:05
→ allensua: 賺人民幣罵支那跟蔡英文領18%罵18%一樣,科科08/25 21:06
→ allensua: 沒骨氣就不要待著啦,跟DPP一樣整天羞辱中華民國08/25 21:07
→ allensua: 結果還是不要臉的參加中華民國的選舉08/25 21:07
→ allensua: 還說什麼受害者,這種賺人錢又罵人的行為沒幾個做的出來08/25 21:09
→ allensua: 林盃知道你再說我,所以我以後見一次酸一次08/25 21:09
查allensua前後推文. 以及本人發文
其自承推文中所稱之"格調很低""沒骨氣"等語所指涉者為本人
蓋"低格調""沒骨氣"等用語均屬侮辱性用語
從而希望版主依版規處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84.10.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72131023.A.91A.html
推 pinkkate: 受理 請allensua 24小時內到政檢板抗辯 08/25 22:14
推 allensua: 格調低 沒骨氣只是酸而已,這算污辱嗎XD 08/25 22:44
推 allensua: 平面媒體也常用這些詞來評論,怎麼就不見被論者說被污辱 08/25 22:49
推 DICB: 對了!因為 pinkkate版主給我的抗辯結束了!我來這篇多發表 08/26 05:12
→ DICB: 一個東西,讓現在政黑版主群自己好之為知罵人蟑螂公然侮辱 08/26 05:12
→ DICB: 的新聞: 08/26 05:12
→ DICB: 0727/916399/ 08/26 05:12
→ DICB: 版主群自己好知為知,別到時候被我提告之後,再來哭哭啼啼嘿 08/26 05:13
→ DICB: ! 08/26 05:13
推 nightwing: 刑事訴訟法第5條 08/26 05:42
→ nightwing: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08/26 05:42
推 nightwing: 所以應該是(Ptt)台北或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開庭 08/26 05:45
推 DICB: 你可是忘記,我可是告訴人.可以決定提告地點^_^/我歡迎版主 08/26 09:22
→ DICB: 群和PTT法務群來雲林玩^_^/ 08/26 09:22
推 DICB: 對了!版主群要桶趕快桶^_^/我也好讓我趕快決定那幾位(同意 08/26 09:25
→ DICB: 桶我的版主)政黑版主來雲林玩^_^/ 08/26 09:25
→ DICB: 對惹!那篇被你封鎖那篇我給你們今天下午之前解開,不然我也 08/26 09:26
→ DICB: 會對你們版主群提告^_^/ 08/26 09:26
→ DICB: 因為我那篇沒有犯罪或明顯違反版規之規定,你們版主群就封 08/26 09:27
→ DICB: 鎖那篇也是你們犯法... 08/26 09:27
→ DICB: 不然給你另一條路,那篇可以讓你們刪除,但是要依照那篇被 08/26 09:28
→ DICB: 我檢舉的帳號給與水桶... 08/26 09:28
→ DICB: 不然版主群星期一就準備收傳票吧! 08/26 09:29
→ LAPDSWAT456: 具狀移轉管轄就可以,詳情可以詢問4X貓...^^ 08/26 09:51
推 dragonjj: 你想太多,刑事上是以原就被,所以你真告人,被告都可 08/26 10:22
→ dragonjj: 以申請管轄權轉移,所以是你要來台北玩喔^_^ 08/26 10:22
推 DICB: 你忘記我告訴人,有權不轉移,以告訴人主要之意願^_^/ 08/26 10:25
→ dragonjj: 還有當你上 ptt都有簽署同意書,告是可以告,不過鎖文會 08/26 10:27
→ dragonjj: 違法?就是你想太多了,以前都有判例了,歡迎自己去搜 08/26 10:27
→ dragonjj: 尋,頂多會收到不起訴書 08/26 10:27
推 DICB: 所以我可是有權拒絕轉移^_^/所以在這先歡迎他們來雲林玩,這 08/26 10:27
→ DICB: 不能怪我這是他們自找苦吃的,惹到我這個看不過去沒公平.公 08/26 10:27
→ DICB: 正.公開.雙重標準的版主^_^/ 08/26 10:27
→ DICB: 版主群要惹毛我的下場^_^/你也可以說我偽道德人士,因為平 08/26 10:29
→ DICB: 時和現實可沒那麼有正義感^_^ 08/26 10:29
→ dragonjj: 告訴人沒有權不轉移的,你想太多,你又不是檢查官,這 08/26 10:29
→ dragonjj: 不是告訴人權利,你只有告的權力,其他都要看著辦 08/26 10:29
推 DICB: 不起訴?抱歉歐如果版主群的人有同意讓我入桶,還有我說的 08/26 10:31
→ DICB: 那篇解封印的或對我那篇檢舉的鄉民那幾個入桶+刪那篇文的話 08/26 10:31
→ DICB: ,走的瞧 08/26 10:31
→ dragonjj: 以原就被,是被告人的意願,歡迎多查看法條,順便告板 08/26 10:31
→ dragonjj: 主也要引用對的法條喔,千萬不要用啥恐嚇公然侮辱妨害 08/26 10:31
→ dragonjj: 名譽,會笑死人的 08/26 10:31
→ DICB: 不信就叫版主群快來投票吧! 08/26 10:31
→ DICB: 這個可是沒有涉及恐嚇歐^_^/ 08/26 10:32
→ DICB: 只是說歡迎他們來雲林玩臭了嗎? 08/26 10:32
→ DICB: 只是教教他們法律常識臭了嗎? 08/26 10:32
→ DICB: 我最好那篇有公然侮辱到版主^_^/那篇可是明確指出他們雙重 08/26 10:33
→ DICB: 標準的點^_^/ 08/26 10:33
→ dragonjj: 支持板主版規怎麼說怎麼作,你頂多提告,審判是法官檢 08/26 10:34
→ dragonjj: 查官的事,真以為提告就有罪?想太多^_^ 08/26 10:34
→ DICB: 版主快點來投票吧!最好每一位都投同意票^_^/ 08/26 10:34
→ DICB: 這樣來雲林玩的人可是才會多 08/26 10:35
→ dragonjj: 推一萬步,就算板主雙重標準,我只問你 在法律上犯什麼 08/26 10:35
→ dragonjj: 法?你要告他們什麼罪名? 08/26 10:35
→ DICB: 還有我更希望那些版主群們不要最後和ptt做切割,這樣我才能 08/26 10:36
→ DICB: 弄關閉PTT 08/26 10:36
→ DICB: 反正桶了!就知道了! 08/26 10:36
→ DICB: 反正大家都成年人要對自己所做所為和言語上的負責^_^/ 08/26 10:37
→ LAPDSWAT456: =.=............坦白說,無言以對... 08/26 10:54
→ LAPDSWAT456: 我從頭到尾都沒搞清楚樓上可以告哪一條... 08/26 10:55
→ LAPDSWAT456: 另外移轉管轄是程序問題,與原告意願無關喔 08/26 10:58
推 DICB: 你們是忘了一條以告訴人之方便,白話:告訴人要是覺得方便確 08/26 12:09
→ DICB: 實可以轉移^_^/可是我要是覺得不方便,那可就轉移不得了! 08/26 12:09
→ DICB: 所以歡迎版主群來雲林玩了! 08/26 12:09
推 DICB: 對了!這是民訴訴訟...但是民事訴訟我一提po中的4個鄉民絕 08/26 12:10
→ DICB: 對也會另外成案(有兩個推文中罵我「中二」的」) 08/26 12:10
→ DICB: 而罵人蟑螂和沒睪固酮的也是^_^/(這個跟我沒關係跟3k和地獄 08/26 12:12
→ DICB: 貓有關係而已) 08/26 12:12
推 DICB: 你們會覺得我製作陷阱害人,但是我製作陷阱可逼你們跳進來( 08/26 12:13
→ DICB: 版主群也是) 08/26 12:13
→ dragonjj: 玩ptt玩到可以告民事訴訟,你是我第一個聽過的,民事的 08/26 13:00
→ dragonjj: 確就要看告訴人方便,不過實在很好奇,告哪一條?我想 08/26 13:00
→ dragonjj: 只是麻煩點,一樣不起訴書通知,告,都告,都可以告, 08/26 13:00
→ dragonjj: 不過結果不是你判定,公然侮辱,妨害名譽,還是要先走 08/26 13:00
→ dragonjj: 刑事,你告民事,檢查官只會退回 08/26 13:00
→ LAPDSWAT456: 喔~~告民事嗎?專業喔..不過民事不是去地檢署 08/26 13:01
→ LAPDSWAT456: 也不是去警察局,別跑錯了喔 08/26 13:01
推 DICB: 你們忘了歐!刑事要先備案(我們警局而已,刑事流程就開始跑 08/26 13:32
→ DICB: 惹).再去告民事即可 08/26 13:32
推 DICB: 這是報案程序別忘了!然後要不要和解或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 08/26 13:34
→ DICB: 事的話目前決定權在版主群,自己後續動作囉! 08/26 13:34
→ dragonjj: 所以告民事之前刑事要先跑,跑完刑事才到民事,那你要 08/26 14:02
→ dragonjj: 先到台北玩了,何況板主刑事絕對不起訴處分,那民事就 08/26 14:02
→ dragonjj: 更不用說了 08/26 14:02
推 DICB: 看來有人還不懂法律^_^/刑事失敗之後,可以改告民事不知道 08/26 14:09
→ DICB: 嗎? 08/26 14:09
→ DICB: 揭曉我準備要告版主群的的法律:損害賠償^_^/ 08/26 14:10
→ DICB: 民事問題,這是版主群要賠錢的 08/26 14:11
→ dragonjj: 損害賠償?先找找看,看看這有多少成功案例吧,據我所 08/26 14:15
→ dragonjj: 知,沒有,我指板主水桶的案例,當然你可以告,不過板 08/26 14:15
→ dragonjj: 主群也可以派代表去順便請求你讓他們損失的經濟賠償,p 08/26 14:15
→ dragonjj: tt網路訴訟版都有案例了,坐等法院認證 08/26 14:15
→ dragonjj: 當你註冊 ptt時候,都有簽署同意條款,而且是免費的,賠 08/26 14:22
→ dragonjj: 償?又沒收你錢,要賠什麼?你也不是第一個想把ptt鬧上 08/26 14:22
→ dragonjj: 新聞的人,這樣就想把ptt 搞垮?只能大笑三聲了 08/26 14:22
→ dragonjj: 你看高自己了 08/26 14:22
→ DICB: XDDDDD!!你別忘記我昨天那篇文章的內容 08/26 14:35
→ DICB: 有完全符合違反版規嗎?漫罵?威脅??引戰?? 08/26 14:36
→ DICB: 言詞羞辱?? 08/26 14:36
→ DICB: 版主群只剩威脅這部分,可是我那篇說要告而已,所以威脅部 08/26 14:37
→ DICB: 分也不成立^_^/ 08/26 14:37
推 DICB: 然而版主群一旦同意讓我入桶,一旦「公告」=損害之賠償絕對 08/26 14:39
→ DICB: 成立的,所以最後要不要和版主群解還是要看我個人決定,想 08/26 14:39
→ DICB: 那麼容易和解你想我會那麼容易和解嗎? 08/26 14:39
→ DICB: 還有政檢檢舉這兩篇是相關聯的,其中一個決定讓入桶,都是一 08/26 14:40
→ DICB: 樣的 08/26 14:40
→ DICB: 因為因果關係...^_^/ 08/26 14:41
→ dragonjj: 恩,你加油,你這些說法,在你同意ptt條款之後,都包含 08/26 14:53
→ dragonjj: 在內了,看法院怎麼認定你損失,我認為不去開庭你也不 08/26 14:53
→ dragonjj: 會贏的 08/26 14:53
→ dragonjj: 實質損害是沒有了,看能不能凹精神賠償,上法庭說你有 08/26 15:00
→ dragonjj: 玻璃心可能比較有機會 08/26 15:00
→ LAPDSWAT456: 我必須說如果是因為版主桶你你要告版主,你會敗訴 08/26 15:05
→ LAPDSWAT456: 版主不出庭你都會敗訴,為啥?因為本身你就是無償使用 08/26 15:06
→ LAPDSWAT456: PTT提供的發言服務,當然你在使用時也同意了PTT制定 08/26 15:06
→ LAPDSWAT456: 的內部規則,當你違反時,PTT自然有權暫停提供你的服務 08/26 15:06
→ LAPDSWAT456: 我記得好像你被水桶還是退文時,PTT會寄一封這個站內 08/26 15:08
→ LAPDSWAT456: 信給你,告訴你你的權利義務才對...不知道現在還有沒 08/26 15:08
→ LAPDSWAT456: 應該說當你開始使用時,就代表你同意PTT的規則了 08/26 15:09
→ LAPDSWAT456: 不過當然要吉是個人的權利啦,也可以吉吉看就是 08/26 15:10
→ carter7013: 呵呵呵 08/26 15:18
推 DICB: XDDDDD!!你們忘記了嗎??水桶人要「公告」呦^_^/ 08/26 15:35
→ DICB: 所以公告後,我可以依法要求損害之賠償^_^/ 08/26 15:36
推 dritcritx: 讓他多告點多付裁判費增加國庫收入也不錯啦 08/26 15:36
推 nightwing: 要求損害之賠償? 你聘請的律師會很頭痛的… 08/26 18:37
→ nightwing: 以告訴人之方便? 請舉出是哪一條法律這樣規定的? 08/26 18:40
推 nightwing: 提起民事訴訟? 先想想訴之聲明要寫什麼吧? 08/26 18:55
推 kim: 本人意見:無罪 依allensua的每句推文來看 08/26 22:09
推 kim: 有提及「領18%罵18%」、「賺人民幣罵支那」等行為 08/26 22:10
推 kim: 因此可視為 批評沒骨氣 格調低等形容用語 泛指特定行為 08/26 22:11
推 pinkkate: 板主意見:無罪 08/26 22:12
推 kim: 已有2位板主做出無罪判決 確定無罪成立 本篇結案 08/26 22:20
推 allensua: 感謝板主,辛苦了:) 08/27 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