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yleSeager: 說的對! 11/24 14:57
→ dragonjj: 請版主修改版規啊,之前就是這樣判的,沒法度啊,請配 11/24 16:36
→ dragonjj: 合版規 11/24 16:36
→ goetze: 不合理的判例不需要引用。 11/24 17:06
→ goetze: 我覺得這條版規並非不合理,但應界定為被檢舉後 11/24 17:10
→ goetze: 重達180天的刑期在使用上應為針對惡性規避者,如J某在被檢 11/24 17:13
→ goetze: 舉前就自刪,180天的刑期根本不合比例原則 11/24 17:13
推 TheoEpstein: 版規用字太差,應該用湮滅證據。 11/24 17:25
推 TheoEpstein: 但這邊的問題是3-7不是只規範超貼文章,用在超貼上會 11/24 17:28
→ TheoEpstein: 變成放著不管判7天,發現超過按刪除卻變成6個月的狀 11/24 17:28
→ TheoEpstein: 況 11/24 17:28
推 hw102050: 這條有很久了,你們現在才發現? 11/24 17:59
→ rayven: 真有同事愛 11/24 18:27
→ goetze: 久不久是問題嗎?不該把自行發現自刪用這條判刑才是重點 11/24 18:38
→ goetze: 更可怕的是,竟然由單一版主自行結案?????? 11/24 18:40
→ goetze: 187天的水桶耶大哥,有那麼迫不及待嗎? 11/24 18:42
推 hw102050: 的確程序上不符,建議提出重審,然後讓兩位以上板主重判 11/24 18:51
→ hw102050: 重判後我想你應該就沒話說了? 11/24 18:52
→ hw102050: 自刪條款八卦也有,當初是誰抄的我忘了 11/24 18:53
→ hw102050: 不過自刪要不要罰,影響很大嗎? 你知道刪了會更重,別 11/24 18:54
→ hw102050: 刪不就好? 11/24 18:54
→ goetze: 這條應針對那種被檢舉後刪除文章者,又,自行刪除超貼文章 11/24 18:57
→ goetze: ,要被水桶180天????怎樣想都不符比例原則 11/24 18:58
→ goetze: 版主在這方面的判定應有分別,不能一視同仁 11/24 18:59
→ goetze: 正如前面T大所言,放著不管七天,自行發現自刪187天,完全 11/24 19:01
→ goetze: 不合理。 11/24 19:01
推 phoenixzero: 我覺得蠻奇怪的 要嗎j大要求重審 11/24 19:38
推 phoenixzero: 還不合理的板規不能用嘞 自己選上任自己修改阿 呵呵 11/24 19:40
推 diefishfish: 本版2016.07.03的檢舉文,就是同樣情形,也是超貼一 11/24 22:40
→ diefishfish: 篇,曾大記者也在該篇推文承認自刪,只有桶七天。 11/24 22:40
推 slcgboy: 那是該檢舉沒提3-7 如果當時你罰下去問題更大 11/24 22:57
推 hw102050: 原來是死魚判得阿... 所以板規有寫道歉就可以減刑? 11/24 23:00
推 slcgboy: JamesSoong在16號那個看一下 也是5篇+1回新聞 超額度呢 11/24 23:12
→ diefishfish: 自刪 11/24 23:24
→ diefishfish: 曾大記者並非在HatePolitics版其超貼文章下方承認自 11/24 23:25
→ diefishfish: 刪 11/24 23:25
推 JamesSoong: 那是回文 根本不算是貼新聞 資進黨黨工欲加之罪 11/24 23:26
→ JamesSoong: 何患無辭 11/24 23:26
→ diefishfish: 16號超過一個禮拜 本來就超過追訴時效 11/24 23:28
→ diefishfish: 既已知16號違規 然超出一周時效 於時效內亦毫無作為 11/24 23:30
推 JamesSoong: slcgboy:我又判有罪了 我又判無罪了 打我啊笨蛋 11/24 23:30
推 slcgboy: 那就是JamesSoong很"幸運"沒人發現違規 11/24 23:30
→ diefishfish: JamesSoong於檢舉版承認自刪 與曾大記者推文承認自 11/24 23:31
→ diefishfish: 刪 11/24 23:31
→ diefishfish: 完全相同 11/24 23:31
推 slcgboy: JamesSoong你旁邊的diefishfish把一個"回文六篇"的水桶了 11/24 23:31
→ diefishfish: 版主本應管理版面 發覺違規 然長達一周三位版主渾然 11/24 23:33
→ diefishfish: 不覺 11/24 23:33
推 JamesSoong: 當板主開始無法自圓其說 通常都會扯到其他案例 11/24 23:33
→ JamesSoong: 你懂的 11/24 23:33
→ diefishfish: 縱然水桶屬於被動之部分 理應肩負版主職責 自行檢舉 11/24 23:34
推 slcgboy: 你現在這個"要求" 是要版主把"被動"處理的水桶處分 11/24 23:34
推 slcgboy: 改為主動處置? 這樣非常不洽當喔~ 11/24 23:34
→ diefishfish: 發覺違規 來檢舉版檢舉 不用改為主動亦能處理違規之 11/24 23:35
→ diefishfish: 情勢 11/24 23:35
→ diefishfish: 且該篇檢舉文未經兩位以上版主於該篇文章推文即逕行 11/24 23:36
→ diefishfish: 公告水桶 11/24 23:36
推 JamesSoong: slcgboy當板主還太嫩啦 跟前輩多虛心學習 11/24 23:36
推 hw102050: 本板板主本來就是被動處理水桶 死魚也當過板主難道不懂? 11/24 23:37
→ diefishfish: 明顯違反本版置底之檢舉版板規第三章之內容 11/24 23:37
→ hw102050: 就算s板主說j曾經違規又如何? 他也只是指出來 並未因此 11/24 23:37
→ hw102050: 水桶j 就被動處理的部份都是按照板規來的 11/24 23:38
→ hw102050: 至於程序問題 j也提出重審 板主也接受了 11/24 23:39
推 JamesSoong: 那是因為已經過了追溯期 恨得牙癢癢的但無計可施 11/24 23:39
→ hw102050: 如果板主把程序都湊齊了 那還有什麼問題? 11/24 23:39
→ hw102050: 你都說了「無計可施」 對阿 什麼都沒做 你權益受損了? 11/24 23:39
推 JamesSoong: 所以只好趁這次借題發揮啊 11/24 23:40
→ hw102050: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反正你權益也沒受損 是沒啥好吵的 11/24 23:41
→ diefishfish: 檢舉文未經兩位以上版主於該篇文章推文即逕行公告水 11/24 23:42
→ diefishfish: 桶 11/24 23:42
→ diefishfish: 違反檢舉版規定 11/24 23:43
→ diefishfish: 不符合白紙黑字訂定的板規 逕行水桶 即是造成 被告 11/24 23:44
→ diefishfish: 權益明顯受損 11/24 23:45
推 hw102050: 所以給j重審啦 有什麼問題 11/24 23:45
→ diefishfish: 該篇檢舉判決 自始自終皆不合規定 11/24 23:50
推 hw102050: 檢舉合規定阿 判決不合程序 所以當事人提出重審啦 11/24 23:50
→ diefishfish: 當事人並非針對違規程序重審 針對的是3-7水桶半年 11/24 23:51
→ hw102050: 程序出錯 可以補完還給當事人公道 但違規還是違規 11/24 23:52
→ diefishfish: 版主本來就不能自行一人獨自亂丟版友進水桶或解除水 11/24 23:52
→ diefishfish: 桶 11/24 23:52
→ hw102050: 那是當事人的問題囉 就算重審也還是有效 11/24 23:52
→ hw102050: 如果重審後也還是兩個板主判違規 那就是違規啦 程序也有 11/24 23:53
→ elzohar: 再提一次檢舉這一位還是違反板規3-7得進桶,有差嗎? 11/24 23:53
→ diefishfish: 從兩點至今 亂丟版友進水桶 版主 就是違規 11/24 23:54
→ diefishfish: 水桶為不可回復性 該版友因為版主逕行違規水桶 於該 11/24 23:55
→ diefishfish: 段時間內 因為被亂丟進水桶 不能發文推文 11/24 23:56
推 hw102050: 但問題是重審之後還是有罪的話 有差嘛? 還是一樣的刑期 11/24 23:56
→ hw102050: 如果無罪的話 也沒辦法 目前板規並沒有針對這點規定 11/24 23:57
→ hw102050: 於法板主無法做放人出桶或是什麼補償 11/24 23:57
→ goetze: 兩個版主已經違反版規,還有啥立場審? 11/25 00:05
→ goetze: 這擺明微罪重罰,讓人覺得只是要對付不同立場的聲音罷了 11/25 00:07
推 hw102050: 哪裡微罪? 板規就有寫自刪3個月囉 11/25 00:08
→ hw102050: 板主違反程序 可以檢舉可以重審 但是板主如果補完 11/25 00:09
→ hw102050: 這問題也不是問題了 11/25 00:09
→ goetze: 超貼不過是罰七天,又不是在被檢舉後刪怎不是微罪? 11/25 00:10
→ goetze: 那要是檢舉後刪要不要送去砍帳號? 11/25 00:10
→ hw102050: 板主對於水桶是被動 只能看檢舉人檢舉了啥 11/25 00:12
→ hw102050: 阿就被人檢舉自刪 板規又有自刪 當然要罰阿 11/25 00:12
→ goetze: 將版規擴大解釋到如此地步,合理嗎? 11/25 00:12
→ hw102050: 至於檢舉後自刪的 看有沒有又補檢舉 沒有 板主能幹嘛? 11/25 00:13
→ hw102050: 哪裡擴大解釋@@ 本來板規就這樣寫阿 11/25 00:13
→ goetze: 版規所謂的規避責任不是這樣認定的好嗎? 11/25 00:13
→ goetze: 應針對被檢舉後刪除文章的,哪是連被檢舉前自刪也180? 11/25 00:15
推 hw102050: 板規也沒寫檢舉前還是檢舉後(攤 就只有寫自刪阿 11/25 00:15
→ hw102050: 要怪也只能怪當初寫這條的板主傻囉 11/25 00:15
→ hw102050: 總之 按照板規 就是要這樣執行吧 換成你說的反而過度解 11/25 00:17
→ goetze: 對不起喔,版規的重點應該是規避責任上 11/25 00:17
→ hw102050: 但是板規有明寫違規行為 你說的規避那是自由心證了 11/25 00:18
→ hw102050: 客觀事實的動作不依此判 反依據模糊可自由心證的字句判 11/25 00:19
→ hw102050: 怎想都怪怪der 11/25 00:19
→ diefishfish: 白紙黑字的檢舉版板規3-5 3-6都能違規了 11/25 00:21
→ goetze: 我已經說了,超貼不過是七天的微罪,他在被檢舉前自刪,自 11/25 00:22
→ goetze: 然不附加這種180的重罰,若是被檢舉後再去刪,自然無異議 11/25 00:23
→ goetze: 版主故事附加此罪,將七天的罪擴大到187,政黑都不政黑了 11/25 00:24
→ hikki82119: 因任何原因自刪、被板主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額 11/25 00:25
→ hikki82119: 度。 這句你要怎麼解釋? 11/25 00:26
→ hikki82119: 自刪在檢舉前也只算使用額度? 11/25 00:26
→ hikki82119: 因任何原因自刪、被板主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額 11/25 00:40
→ hikki82119: 度。板規也沒寫說自刪計算其它分類使用額度。 11/25 00:42
→ hikki82119: 檢舉人在自刪後才提出檢舉,撈個舊文就能推翻這一條? 11/25 00:44
推 hw102050: 「皆視同使用額度」 而每種文章分類額度不同 11/25 00:51
→ hw102050: 新聞3篇是規定的了 要用那種分類就是要認命 11/25 00:52
推 hikki82119: 檢舉前自刪就沒規定分類。 11/25 01:06
推 hw102050: 但額度有規定分類 而自刪「皆視同使用額度」 11/25 01:10
推 hikki82119: 始用額度不就是十篇 11/25 01:11
→ hikki82119: 難道你這幾字有分類額度? 11/25 01:11
→ hw102050: 新聞有沒有額度 有吧? 那你超貼新聞不用新聞額度要用? 11/25 02:34
→ dragonjj: 照h說法,以後我新聞貼七篇,五篇用新聞額度,兩篇用其 11/25 11:23
→ dragonjj: 他分類,就不用罰了嗎? 11/25 11:23
推 slcgboy: dragonjj沒錯 真的不用閥 因為現行的規定沒有防治"偷渡" 11/25 11:31
推 slcgboy: 當然 我上面那個版規改訂提案 也提到防制偷渡喔 再稍等喔 11/25 11:31
→ goetze: 自己為違反板規~有啥立場談啥現行的規定怎樣? 11/25 13:12
推 hikki82119: 新聞額度就新板規,最好那十篇額度有規範,這例子還刪 11/25 14:43
→ hikki82119: 文結果還用另一條判,用十篇這條才不管你用任何型式發 11/25 14:43
→ hikki82119: 文,依照這條不就被規類自刪,難道板規有明定自刪又規 11/25 14:43
→ hikki82119: 類何種分類?而且還未檢舉前自行刪文,板規規範不明這 11/25 14:43
→ hikki82119: 是板主問題吧?你們也可以照你想的去判阿!判下去看當 11/25 14:43
→ hikki82119: 事人要不要打去組務給小組長判。 11/25 14:43
推 hw102050: 可呀~快去快去 11/25 16:33
→ hw102050: 明明新聞就有規範額度,你們要當假的也沒辦法XD 11/25 16:33
→ hw102050: 希望你們的說詞可以應用到小組 11/25 16:34
推 hikki82119: 新聞規範額度但自刪,檢舉慢還想扯這條 11/25 16:52
→ hikki82119: 當了一年板主還沒發現問題,也年真的都是幹假的 11/25 16:53
→ hikki82119: (更正)一年板主是幹假的 11/25 16:55
推 hw102050: 首先啦~我3-2解讀錯誤,的確3-2並沒有寫入新聞 11/25 16:57
→ hw102050: 不過重點是,有新聞的3-3,說只要超過5篇就違規 11/25 16:57
→ hw102050: 所以無論原po是否自刪,超貼的當下違規已經成立 11/25 16:58
推 hw102050: 「只要新聞/轉錄類超過五篇」 應該很清楚吧 11/25 17:02
→ HellKitty: 我認為可以訂:被檢舉前先寄信跟版主自首 就不算惡意 12/03 13:02
→ HellKitty: 但是被檢舉後就叫做投案 自首和投案是不一樣的概念 12/03 13:02
推 DJSHD2: 八卦版主會在沒人檢舉的情況下水桶違規者 12/03 15:01
→ DJSHD2: 不管是否有檢舉或自刪 我就是案例之一 12/03 15:02
→ DJSHD2: 所以我同意超貼這部分不用透過檢舉處罰 12/03 15:03
→ goetze: 本版板規規定,要桶人的都要靠檢舉 12/03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