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ero2377: 7-8 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05/04 22:24
推 kero2377: 後給予警告,相同違規再犯者 加罰水桶七天處分05/04 22:25
兩條板規互相抵觸
※ 編輯: AhSs (39.9.65.215), 05/04/2019 22:26:11
推 kero2377: 確實 本人已提出 1-4加入05/04 22:44
推 kero2377: 若是相同違規情形 以版規7-8為判定05/04 22:44
目前依然未加入板規
所以我這次的判定標準依法無據
※ 編輯: AhSs (39.9.65.215), 05/04/2019 22:56:17
推 kero2377: 因版規標示不清 本人願意撤銷判決 等待其他版主意見 05/04 23:27
推 PttObba: 我的申訴案打了滿滿一大篇 就只給了"無違規"三個字 這短 05/05 00:01
→ PttObba: 短一篇就積極回應又撤銷判決 呵呵 05/05 00:01
→ PttObba: 1. 置底公告特別針對板規2-2的說明 05/05 00:01
→ PttObba: 2. 甚至還特別補充說明 違反2-2就是要依據7-8處理 05/05 00:01
→ PttObba: 如果說板規第二章沒特別說明要依照7-8判決的部分 可能確 05/05 00:01
→ PttObba: 實有標示不清的問題 但這個有特別置底公告又加上板規補充 05/05 00:01
→ PttObba: 說明的也撤銷判決?這樣公然無視板規 還有人怪我去質疑板 05/05 00:01
→ PttObba: 主不公 這樣到底哪裡公正了恕我真的看不懂 05/05 00:01
推 kero2377: 非相關人請勿發言 05/05 00:17
推 PttObba: 政檢板規四-5 申訴案除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外, 05/05 00:28
→ PttObba: 非相關人等禁止發表 05/05 00:28
→ PttObba: 我是檢舉者 而且我是討論板務 你又想無視板規禁止我發言? 05/05 00:28
→ PttObba: 奇怪 我的申訴文底下滿滿的Ch洗推文 你怎麼都沒表示意見? 05/05 00:29
推 PttObba: 更正一下 我應該是依據政檢板規4-6的相關人等發言 非4-5 05/05 00:32
推 mark2165: 意見:超貼之規定為二-2與七-8 7-8為1-4之特別規定 應維 05/07 19:09
推 mark2165: 持原判 05/07 19:09
→ AhSs: 所以一個撤銷一個維持 意思是我因為一個判違規就被桶了嗎 05/08 00:00
→ AhSs: 特別規定未出現在板規本文中 是要怎麼說判的有理 05/08 00:01
推 Neptunium: 意見:維持原判 05/09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