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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檢版規3-10 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我想請問這條還算不算數? 我應該沒有看錯 寫的是"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 但我也認同說那種處置只有刪文的可以不需要 但現在連處置要水桶的 都沒看到這條有執行直接判定了 可以解釋一下嘛k跟m版主? -- 白壇:你把這個廢話的定義給解釋一下 嚴歸:嗯~你所謂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好像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 白壇:喔! 嚴歸:它看起來好像要講到問題的癥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的答案 白壇:啊? 嚴歸:所以這種話他聽起來好像很流暢但是它註定是要作廢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4.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85644371.A.646.html
RodrigueZ810: 哪個案子呀0.0 03/31 16:52
goetze: 最近兩個s的呀 03/31 16:55
RodrigueZ810: 第一個有爭議 第二個沒問題 03/31 16:59
RodrigueZ810: 是可以先給意見,大頭目沒有直接判決呀 03/31 16:59
RodrigueZ810: 大頭目的問題在於沒有轉告答辯 03/31 16:59
goetze: 違規兩字都打出來了 03/31 17:00
mark2165: 以往案例是涉及到人身攻擊的才會轉文給當事人,至於以後 03/31 17:57
mark2165: 要不要全部都轉,就看新板主的共識了 03/31 17:57
goetze: 所以版規看起來還有這種彈性?我是看不出來 04/01 08:27
goetze: 就便宜行事,一起亂搞罷了 04/01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