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_Picke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當事人: arsonlolita 判決依據: 本板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證據檢附 #1U4gv9vL (HateP_Picket) 版主已受理 修改文章 審理說明︰  本案經由檢舉,依照板規,由板主群在政黑檢舉版進行討論,  經板主群合議認定,審議結果 犯規 附註︰ 判決結果: 水桶 35 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90.2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85938637.A.2C0.html
kuijun228: 八卦恩怨在這裡解決? 04/04 02:33
RodrigueZ810: 這我檢舉的 卡多久了= = 04/04 02:47
RodrigueZ810: 不過3R真他媽沒品 挖三個月前的檢舉案鞭屍也爽 04/04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