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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建議增修: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經口頭警告制止發言後依然故我者,即視為鬧板之行為,違者水桶35天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說明: 以下2例(篇)因被檢舉人不諳板規,且未經版主口頭警告制止,就已經有情緒性的發言了 文章代碼(AID): #1Uv4VSlW (HateP_Picket) 文章代碼(AID): #1UvHDQz5 (HateP_Picket) 以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63.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92109244.A.A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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