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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群組之認為,透過容赦具體說明不服判決之理由,並板主群多數決判定是否撤銷水桶處 份。 手機排版 理由一。未違反2-5-d.重複發文已有相同來源或內容文章。 a目前個人搜尋到的違規2-5-d者幾乎是相同新聞來源之文章。 b我的文章與檢舉內文不同之處如圖所示 (會轉錄文章) https://i.imgur.com/hEgv1kS.jpg https://i.imgur.com/vL8EtMv.jpg https://i.imgur.com/d00W1zv.jpg 以上內文是檢舉內文沒有沒有截取到的部份。 另外因為是moptt發文, 底下認同卡內容不是簽名檔而是文章內文, 字數有些還比截取部份的字數還多詳見轉錄文章。 因此我不認為自己的文章與他人相同, 尤其是圖片跟跟認同卡部份。 c此外該板規沒有明確說明相同之定義,或多少佔比的相同內容可判定違規。 字義上相同不等於相似。 因此以相似內容,或部份相同之理由判定違反2-5-d這點,個人不服。 理由二:板規沒有例外說明者一律適用 舉例政檢3-5 3-5.在政檢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檢舉案不予受理 本規定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且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可例外 2-6.嚴重違規者(兩次以上違規)板主得以視情節給予處分。 未有警告紀錄者,應扣除警告一次;水桶天數=判決水桶*(違規數-1)。 有前科紀錄者;水桶天數=判決水桶*(違規數+前科數) 。 3-12.若違反板規之罰則為水桶/退文者,相關檢舉須板主多數決判決。 首先這兩點並不衝突,兩次以上違規板主可以處份內容含水桶,同時符合多數決予以水桶 。 若2-6能例外於3-12由一位板主判定即可予以水桶處份。請像政檢3-5在板規上註明2-6例 外於3-12。 因此未註明例外情形的狀況下,僅以2-6一位板主判定我水桶,個人不服。 理由一: 未違規政黑板規2-5-d 判處水桶不服 理由二: 未依政檢板板規3-12 判處水桶不服 以上說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236.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95895263.A.040.html
phoenixzero: 標題不符合政檢版容赦規格 請更正 07/28 12:25
rtyujlk: https://i.imgur.com/QgWpJPx.jpg 07/28 12:46
phoenixzero: 一樣 標題請按照容赦規格 否則不受理 07/28 12:47
rtyujlk: 原容赦部份規定是寫警告部份 是否對於水桶撤銷進行多數決 07/28 12:49
rtyujlk: 我已盡力完成 若可以請板主協助更改標題 或告知標題為 07/28 12:49
rtyujlk: 何 07/28 12:49
phoenixzero: 您可以看範例 另外本案我一直強調您可以走申訴路線 07/28 12:53
rtyujlk: 告知標題後 我將修改編輯更正標題 希望到時不因此5-4水 07/28 12:54
rtyujlk: 桶35天 07/28 12:54
rtyujlk: 我自認再度陷入兩難 將依#1348X47Q (SYSOP) 先找組長幫 07/28 13:02
rtyujlk: 忙解決 07/28 13:02
phoenixzero: 本案暫不受理 07/28 13:16
phoenixzero: 另外請詳閱政檢版版規說明 謝謝 07/28 13:18
rtyujlk: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28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