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_Picke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檢舉人ID: zeuswell 二、被檢舉人ID: panachiao skybi BelaTarr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10.廣告/色情血腥/惡意使人驚嚇整人/病毒/竊取個資/在文章以及推文影射或透漏他人個 資 等內容或連結,禁止發/推文於本板,違者文章退文刪除,推文刪除並水桶180天。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VU-Gt6r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噓到X1就自刪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01954871.A.1B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既然不需要本人檢舉,幫忙試一下新版規測試標準 違規推文已存在於版上超過半天 已具有十足揭露他人個資之效果,後續就算刪文應該也該處置 首先違規項目屬於版主規範中 8.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得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應不適用初犯採水桶罰則需要經過檢舉,所以版主其實也可以主動處理 以下個資定義-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 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我只列出明確提到姓名的違規版友共三人,其他如職業、工作地點就算了 推 panachiao: hi豆七張醫生育瑞 10/06 11:30 推 skybi: https://imgur.com/wXG3b4l 10/06 11:34 → skybi: https://imgur.com/PcQfzFZ 10/06 11:35 以上兩張圖揭露被揭露者的兩個帳號 → skybi: https://www.pttweb.cc/bbs/CYSH93Y322/M.1162638554.A.252 10/06 11:35 此文為被揭露者自己發文列出 beanseven=張XX → skybi: beanseven自己po ID對照表 10/06 11:35 推 skybi: 很多4%仔躲在留言中想滅火喔,柯粉張育瑞醫師造謠還想護航 10/06 11:43 推 skybi: 柯糞喊知道別人身分又如何?有人像柯粉張育瑞醫師一樣發造 10/06 11:45 推 BelaTarr: 張育瑞醫師跟陳佩琪 都在臺北市立聯合小兒科 10/06 11:49 https://www.pttweb.cc/bbs/HatePolitics/M.1601952920.A.F90 此文為被揭露者在被揭露後發文自承知道自己被揭露(已刪除) 舊版規2-10中: 通常被揭露者如果曾經在網路上自己主動揭露過自己個資,就很難成立 新版規中加上本項:在文章以及推文影射或透漏他人個資。 所以只要有影射或透漏就算犯規 從推文中版友的推文討論及截圖等等可知道被揭露者為beanseven及trustinme(應屬同一人) 先不論張XX是否100%為上述兩帳號使用者,但對上述兩帳號進行人名揭露至少確實有影射動作 (意即:不管使用者是否真的為張XX,但違規者確實正在對beanseven及trustinme做影射及透漏的「這個動作」) 其他因為「影射」範圍比較廣(提到職業、工作地點就可能算是影射)、難以清楚定義 所以我只選了3個實質「透漏姓名」的 給版主們案例測試,在新修改的版規之下做出新制的標準 至於最後有沒有判罰結果我都不在意,不過還請說明判罰或不罰的原因跟標準在哪 給未來其他人能有個判例喔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103.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02002130.A.810.html ※ 編輯: zeuswell (110.30.103.28 臺灣), 10/07/2020 00:46:10
benqlove: 叫育瑞出來發FB說他被洩漏個資阿,不然怎麼知道484唬爛 10/07 02:03
zeuswell: 交給版主判啊。 10/07 02:20
zeuswell: 以前發文說自己是就不算,還要特地再發一篇臉書才算嗎? 10/07 02:20
zeuswell: 什麼時候臉書變成了專用工具了 10/07 02:20
phoenixzero: 受理 另外ben是當事人嗎? 10/07 07:14
phoenixzero: 非當事人不能回應喔 10/07 07:14
Rrrxddd: 3-4 10/07 12:47
Rrrxddd: 打錯3-3 10/07 12:48
zeuswell: RR這麼用也是可以,不過政黑版規2-10跟6-8是不是算有相 10/07 13:16
zeuswell: 沖? 10/07 13:16
zeuswell: 政檢版規3-3需要本人檢舉,不過政黑2-10跟6-8版主在本 10/07 13:19
zeuswell: 案又能解讀成可主動介入沒錯八 10/07 13:19
zeuswell: 案情分析還是像我上面檢舉文說明打的一樣 10/07 13:19
zeuswell: 嘻嘻,我很白目八 10/07 13:20
zeuswell: 不過算了,如果覺得政檢3-3就夠了也沒關係,跟鳳凰0討 10/07 13:31
zeuswell: 論一下,都ok就改為不受理 10/07 13:31
phoenixzero: 我是覺得版主仍然要主動處理啦 10/07 13:35
phoenixzero: 要不然問kero意見吧 10/07 13:35
zeuswell: 以我愛搞事的立場也是希望要處理啦,資料都是別人扒出 10/07 14:01
zeuswell: 來的,受害人不敢檢舉就不算犯規嗎?最後你們3個投票結 10/07 14:01
zeuswell: 果怎樣我隨便,就不會再搞這案了 10/07 14:01
zeuswell: 麻煩KERO2377版主表示一下 10/07 23:01
zeuswell: 照政檢3-3本檢舉案可以不受理,不過現在是1:1 10/07 23:03
zeuswell: 至於我文內已經整理了相關內容 10/07 23:04
zeuswell: 照政黑2-10跟6-8你們自己處不處理我管不到 10/07 23:05
zeuswell: 不需要受理就結掉就好,感謝喔 10/07 23:14
kero2377: BelaTarr 不成立 其他成立 10/08 13:18
phoenixzero: 同意 10/08 13:19
zeuswell: 請版主授意或直接修文,把拿來當佐證的資料修掉比較好, 10/08 14:11
zeuswell: 包含原文b版友的部分,雖然未達但名字工作地點都在上面 10/08 14:11
phoenixzero: 收到 10/08 14:24
kero2377: 改判 10/08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