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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黑檢舉板板規: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以上是板規內文。 但近期看到有位新任板主老是在抗辯程序過程中, 即憑個人觀點無視抗辯還在進行就決定違規與否。 很明顯沒有做到「保障被檢舉人抗辯機會」。 心證已成,當然怎麼判都隨他個人好惡甚至私交愛恨情仇。 請另外兩位S板主與N板主對該位老是衝動下達判決的板主好言勸之, 這種不按程序逕自下達板主判決意見的作法,明顯有違程序正義。 政黑板的板主向來不管政治立場,歷來至少皆依板規程序辦理。 連抗辯機會都不給就下達判決的板主,前所未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38.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19249458.A.96E.html
larusa: 同一頁 5064 你呼叫的另一位板主也逕自判決04/24 15:42
JPTT看不到文章編號,你講一下誰檢舉的。
larusa: 現在是不是剩N板可以叫?04/24 15:42
好久沒看到他了,是該叫一下。
larusa: kterry01跟microsugar兩篇 k 那篇有過一段期間應該不算04/24 15:47
對呀KT那篇隔了十天,應該是放棄抗辯。 板規應該要訂一些關於時間的規定,比方說 「板主受理並寄站內信通知的若干小時內未抗辯即為放棄抗辯權益」這類文字。 24小時或是48小時都合理,如果抗辯推文結束告一段落才能判決這樣。
larusa: 逕自04/24 15:47
micro那個好早,一個多月前 看起來被檢舉人可以主張自己未曾抗辯就「被判決」,這個上訴到小組會很好玩喔。
zeuswell: 版主有上線就要感謝了,造反48404/24 15:47
不然就把抗辯的板規修掉,不給抗辯權利這樣最簡單。 板規明訂「被檢舉人有抗辯權利」,就不應該無視這個權利,在抗辯前判決。 除非被檢舉人放棄這個權利,比方說受理檢舉(寄站內信通知)若干小時仍不抗辯。 ※ 編輯: TheoEpstein (118.169.38.82 臺灣), 04/24/2021 15:54:24
larusa: 漏洞是很多 包括現在我認為幾位板主對第二章的檢舉 04/24 15:58
larusa: 處理方式也不一致 04/24 15:58
TheoEpstein: 問題很多啊,所以我才發建議文,結果w板主好像看不懂 04/24 16:01
TheoEpstein: ,以為我針對他上一篇而已。 04/24 16:01
zeuswell: 好久沒玩了,板規長怎樣也不記得惹。要畢業很忙,有上線 04/24 16:04
zeuswell: 就不錯惹辣 04/24 16:04
TheoEpstein: 那廢掉板規比較好當板皇啦 04/24 16:07
slcgboy: 我自己能接受版主放棄管控 "但仍限當事人與版主發推文" 04/25 02:27
TheoEpstein: 當事人麻煩定義清楚一點 04/25 16:42
TheoEpstein: 我有過在某板檢舉後推文,被說非當事人(我是檢舉人) 04/25 16:42
TheoEpstein: 然後水桶7天,我不是生氣是大笑,檢舉人非當事人? 04/25 16:43
TheoEpstein: 後來該板板主就聽我建議去修板規,改成被檢舉人了。 04/25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