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rusa: 同一頁 5064 你呼叫的另一位板主也逕自判決04/24 15:42
JPTT看不到文章編號,你講一下誰檢舉的。
→ larusa: 現在是不是剩N板可以叫?04/24 15:42
好久沒看到他了,是該叫一下。
推 larusa: kterry01跟microsugar兩篇 k 那篇有過一段期間應該不算04/24 15:47
對呀KT那篇隔了十天,應該是放棄抗辯。
板規應該要訂一些關於時間的規定,比方說
「板主受理並寄站內信通知的若干小時內未抗辯即為放棄抗辯權益」這類文字。
24小時或是48小時都合理,如果抗辯推文結束告一段落才能判決這樣。
→ larusa: 逕自04/24 15:47
micro那個好早,一個多月前
看起來被檢舉人可以主張自己未曾抗辯就「被判決」,這個上訴到小組會很好玩喔。
推 zeuswell: 版主有上線就要感謝了,造反48404/24 15:47
不然就把抗辯的板規修掉,不給抗辯權利這樣最簡單。
板規明訂「被檢舉人有抗辯權利」,就不應該無視這個權利,在抗辯前判決。
除非被檢舉人放棄這個權利,比方說受理檢舉(寄站內信通知)若干小時仍不抗辯。
※ 編輯: TheoEpstein (118.169.38.82 臺灣), 04/24/2021 15:54:24
推 larusa: 漏洞是很多 包括現在我認為幾位板主對第二章的檢舉 04/24 15:58
→ larusa: 處理方式也不一致 04/24 15:58
→ TheoEpstein: 問題很多啊,所以我才發建議文,結果w板主好像看不懂 04/24 16:01
→ TheoEpstein: ,以為我針對他上一篇而已。 04/24 16:01
推 zeuswell: 好久沒玩了,板規長怎樣也不記得惹。要畢業很忙,有上線 04/24 16:04
→ zeuswell: 就不錯惹辣 04/24 16:04
→ TheoEpstein: 那廢掉板規比較好當板皇啦 04/24 16:07
推 slcgboy: 我自己能接受版主放棄管控 "但仍限當事人與版主發推文" 04/25 02:27
→ TheoEpstein: 當事人麻煩定義清楚一點 04/25 16:42
→ TheoEpstein: 我有過在某板檢舉後推文,被說非當事人(我是檢舉人) 04/25 16:42
→ TheoEpstein: 然後水桶7天,我不是生氣是大笑,檢舉人非當事人? 04/25 16:43
→ TheoEpstein: 後來該板板主就聽我建議去修板規,改成被檢舉人了。 04/25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