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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檢舉文格式中 於二、被檢舉人ID後,與三、違反板規間 增列違規事實發生時間(168hr內)欄位 按政檢板之規定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如 #1WqlWqtM (HateP_Picket) 該檢舉文之標的為6/6之文章 於檢舉文6/23提出時已逾168hr(7天)時效 管理者理應不受理駁回但卻未察而受理 增列違規事實發生時間(168hr內)欄位可使管理者更易審查程序要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10.197.100 (香港)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24528036.A.5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