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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3NkpWA (L_SecretGard) https://bit.ly/2Ws9nzh 部分內容節錄: ---- 六、按 HateP_Picket 板規中第三章第十條,本案為爭議判決,應保障 其抗辯機會,而本案並無傳喚申訴人抗辯。 綜上述,本案程序不完備,具有瑕疵,於程序上小組認為應撤銷其處分。 七、針對 HateP_Picket 板規第三章第十條、HatePolitics 板規第六章第十條, 若屬簡易可判決之違規,如字數不足、超貼文章,可不必傳喚答辯; 亦可單一板主判決。 如遇爭議案件,應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有共識後執行,始有一致的判罰標準。 ---- 說明: 1.有關 政檢版規三-10 規定中『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 小組長有判決裁定:爭議判決應保障抗辯機會,簡易判決可以不必。 2.該條版規其實並無例外條款,是規定「所有檢舉案」,不分簡易還是爭議判 決,雖然小組長已有裁定,但版規的制定權在版主,不是小組長,小組長實 不適合替版主解釋版規,而是審理版主有沒有照版規執行,因此,即便小組 長有此裁定,版務這邊應該朝修改該條版規來做,而不是用小組長的判例來 做為日後該條版規的審理依據。 3.個人也是認為應該修改該條版規,理由: A.需不需要甲乙雙方答辯,應該取決於版主審理的需要,如果版主對於案情 了解(簡單數數的違規、事證明確的違規),已經可以判決,則不需要傳 喚甲乙雙方來進行答辯,可逕自判決。 B."抗辯"不必然要放在檢舉案,版內有完整的申訴程序,甲乙雙方若不服版 主對於檢舉案的裁定,可以提申訴案,到時,可以在申訴案內盡情地陳述 、抗辯。 C.版主如果不需要甲乙雙方抗辯,又常判錯,常在申訴案被推翻原判決,那 是損害版主自己的公信力,自己承擔"政治"責任。 4.建議修改方向可以朝 #1Ww9VUvr (L_SecretGard) 小組組規 第16條 的規定 來改。 例如: 版主審理案情需要,要求當事人在期限內說明或提供相關事證。 說明: A.只講權力(授權版主可以要求當事人配合審理的權力)。 B.不用罰則(當事人配不配合都可以,不強制,期限一到,版主依據 現有的事證來審理)。 C.不管有沒有出來抗辯、說明,對於判決不服,就在版內、小組申訴 ,不用糾結檢舉案時有沒有抗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74.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29946328.A.4DD.html ※ 編輯: AskWhat (36.239.174.46 臺灣), 08/26/2021 10:53:57
arsonlolita: 謝謝大大認真的回應 08/26 11:03
Neptunium: 近日會討論修改板規 08/27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