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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ID: perec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1XxE4nS1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第一章總則第五條 對於累犯者,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kcbill上次被水桶210天,文章代碼(AID): #1WoHDhq_,也是利用政黑板規二-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9.117.72.2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3005024.A.521.html
dahanjian: 已改公告 01/24 18:15
dahanjian: 經版友來信 發現以前是因40自心得被桶 與本案不同 01/26 01:29
dahanjian: 又舊聞板規自身有矛盾現象 故判決未達 01/26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