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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剛剛有篇公告是一次違反相同條目兩次 按版規1-5計算 5.違規/連續違規者(兩次以上違規)板主得以視情節給予處分。 未有警告紀錄者,應扣除警告一次;水桶天數=判決水桶*(違規數-1)。 是應該7*(2-1)=7天 不知道為何只判警告 另外你們第一篇公告 bushcorpese水桶14天 但此人上次已經有相同違規水桶112了 應該本次是14+112=126 因為我沒有兩件案子的申訴權,你們就算不改也跟我無關,但希望搞清楚這中間是不是有 什麼認知落差,以免未來問題一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154.1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6310134.A.2ED.html ※ 編輯: zeuswell (27.53.154.177 臺灣), 03/03/2022 20:22:23
s3z15a3z15a: 1.我是把第一次違規當做警告,警告又桶..乾脆直接桶 03/03 20:38
s3z15a3z15a: 就好了,這樣警告的意義就沒了..蠻建議直接把警告部 03/03 20:38
s3z15a3z15a: 分拿掉.. 03/03 20:38
s3z15a3z15a: 2.上次剛上任沒計算到,直接用上面的天數桶 03/03 20:38
zeuswell: 你這問題在上上版的版規是如此沒錯,後來kero2377改成現 03/03 20:42
zeuswell: 在這樣 03/03 20:42
zeuswell: 在上上版的話沒問題,現在有規定就要照規定走吧 03/03 20:43
zeuswell: 檢舉人對案件結果不申訴。換我的話下次就會 03/03 20:44
zeuswell: 以前是第二章所有違規在沒警告前,不可以直接水桶。後 03/03 20:46
zeuswell: 來改成可以警告加水桶 03/03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