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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JustSad 二、被檢舉人ID: zeuswell 三、違反板規: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在相關板面提出申訴與板務處理外,禁止轉出本板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70天之處分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且政檢版限討論板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35天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案件編號:#1YDQYR_2 網址: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683739.A.FC2.html 推文與建議內容完全無關。 該員已經被組務判定口頭警告一次,案件編號#1XivLylz (L_SecretGard)。 同樣狀況我也被她檢舉7-2被判35天,案件編號:#1Y0bm0ZH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AU5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245.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692372.A.C2E.html
zeuswell: 我覺得你自己看看你被桶35天的推文跟我是什麼差別,我就 03/19 21:08
zeuswell: 不繼續回應本案了 03/19 21:08
JustSad: 錙銖必較檢舉別人沒有勇氣檢舉面對自己?犯規有分大小? 03/19 22:02
JustSad: 心得未滿40字就是違規,有未滿一個字「有差別」能免責? 03/19 22:04
sos007sos: 未達 03/21 20:45
liam1984: 未達違規標準 03/22 20:35
JustSad: 放心,我不會判定不服就說你們徇私舞弊,我沒那麼沒品。 03/22 20:52
zeuswell: 請問樓上這推文達成酸人標準了嗎 03/22 20:54
zeuswell: 我也不會說人徇私舞弊的 03/22 20:55
JustSad: 樓上你引戰喔?一樓才說不繼續回應本案,現在是AI打字? 03/22 20:57
zeuswell: 我是問版主,又不是問你,麻煩自己peace。我確實也沒用 03/22 20:59
zeuswell: 徇私舞弊說過他們 03/22 20:59
zeuswell: 以上,就這樣 03/22 20:59
JustSad: 在我的檢舉文裡面推文問版主?我沒看錯吧? 03/22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