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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zeuswell 二、被檢舉人ID: h100733 三、違反板規: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版主已經受理案件並請人答辯了 是可以這樣一直編輯內容的嗎? 文章代碼(AID) #1YZ2oqY4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YYkdxpz kismet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53353652.A.884.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81.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53551472.A.97A.html
h100733: 我是回復對方的答辯,還是只能推文,不能用編輯的? 05/27 20:17
h100733: 因為上次我沒有回復,板主就說當事人沒說明不受理 05/27 20:18
h100733: 而且我編輯回復時,板主尚未判決 05/27 20:19
h100733: 然後我沒有修改文章內容,我只有回復 05/27 23:09
h100733: 因為板主要我找判決,所以我是邊找邊po 05/27 23:10
sos007sos: 經板主提出補充相關資訊,編輯於下方推文尚不違規, 05/31 19:49
sos007sos: 惟初位板主已做出判決意見,後續編輯不相關資訊,屬 05/31 19:49
sos007sos: 違規,待其他板主確認。 05/31 19:49
zeuswell: 所以我要問清楚,只要是版主要求補充,就可以編輯內文在 05/31 19:53
zeuswell: 下面是嗎 05/31 19:53
zeuswell: 只要多數版主有一樣共識,我沒意見 05/31 19:55
s3z15a3z15a: 同sos板主 06/01 10:27
kismetss: 請問板主,如果屬違規,那請問罰則為何,沒看見公告說 06/02 19:10
zeuswell: 我也好奇為什麼沒處置,但我懶得問,另外你們兩個可以一 06/02 23:56
zeuswell: 起手牽手進去 06/02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