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3z15a3z15a: 一.本人依據2點認定違規:03/26 09:58
→ s3z15a3z15a: 1.指定特定人士03/26 09:58
→ s3z15a3z15a: Q.被檢舉人在當事人推文中編輯視為指定。(此點毋庸置03/26 09:58
→ s3z15a3z15a: 疑)03/26 09:58
→ s3z15a3z15a: 2.依據板規判決書連結03/26 09:58
→ s3z15a3z15a: Q.判決書內容有相關詞意。03/26 09:58
→ s3z15a3z15a: 如果按照當事人的意思,例如你是智障有罪,但你*是*03/26 09:58
→ s3z15a3z15a: 智*障無罪,因為判決書上並無*號。03/26 09:58
→ s3z15a3z15a: 這樣會導致基本道德判斷錯亂,基於道德底線的存在,03/26 09:58
→ s3z15a3z15a: 本人還是根據相關詞意內容去做為判決依據。03/26 09:58
→ liam1984: 同意s3z看法 指定對象條件符合標準03/26 11:01
→ liam1984: 智商不高確實有判決文 應符合貶低詞語03/26 11:01
→ liam1984: 第三章的判別標準在修正前就是以這兩項達標即判違規03/26 11:01
→ liam1984: 所以此案應當算是違規03/26 11:01
→ liam1984: 我們後面針對版規3-3的修正 是希望對貶低詞語的定義更03/26 11:02
→ liam1984: 明確且避免漏洞 不然以後罵人只差一個字就不算違規 這03/26 11:02
→ liam1984: 的確不合理03/2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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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os007sos: 違規,待判 12/06 19:57
推 zeuswell: 意見:直指新竹人低智商,違規 01/02 01:59
推 Rrrxddd: 同意違規 非政治族群 01/02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