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21: 當初gogobar 被水桶的時候,一堆綠粉還說判的好。01/04 12:54
→ t21: 難道又是雙標黨?01/04 12:55
→ freddy50301: 不要在那邊瞎扯了啦 別人甘我屁事01/04 12:58
→ t21: 你可以再po一次呀,01/04 13:04
→ freddy50301: 肉搜憂鬱症貼出來就是噁男行徑阿 怎樣01/04 13:05
※ 編輯: freddy50301 (36.239.85.206 臺灣), 01/04/2023 13:11:00
前板主的認定是 在當事人底下編輯視為指定 從上下文對話也可看出是針對T21
他還連續對話了兩句 位置都是正確的喔 這指名的意圖應該很明確了
→ s3z15a3z15a: 一.本人依據2點認定違規:03/26 09:58
→ s3z15a3z15a: 1.指定特定人士03/26 09:58
→ s3z15a3z15a: Q.被檢舉人在當事人推文中編輯視為指定。(此點毋庸置03/26 09:58
→ s3z15a3z15a: 疑)03/26 09:58
#####人格權或知名權(英語:Personality rights)
人格權、名譽,指個人身份、能力、學識、職業與家庭等,影響人格尊嚴形成的各種評價,
或稱為人的第二生命,在台灣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列為一般人格權受保護,
中華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護但可以使用憲法第22條的基本權利概括保障。
妨害名譽章法見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不論事實與否之抽象謾罵;
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謫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2]
建議
網路公開發表文章,必須文責自負,當心用字遣詞千萬不能過當,
或有毀損他人名譽、商譽字眼,以免惹上官司。
#####
結語 : 推 Rrrxddd: 受理 意見 未達 針對行為
行為也是個人能力的一部分 就算答辯漫罵是針對行為 這上法院還是會被打槍的喔
這是人的第二生命 行為不會出來告人 可以出來告人的是法人/自然人
所以稱之為第二生命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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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zeuswell: 個人還是未達,主要是討論第三章認定 01/09 03:52
→ zeuswell: 編輯文章也是回覆我個人,就那句也未算指名謾罵 01/09 03:54
推 Rrrxddd: 維持原判 小組怎麼判我尊重 01/09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