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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規管 轄。 2.本板為政黑檢舉板,主旨處理政治黑特板之違規檢舉、板務處理、板務建議等內容。 3.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發文者簽名檔,皆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應遵守板規。 4.違規者於最新違規發生日之前一年度相對日內(非水桶日期)再度違規為累犯者,並以  該期間違規次數為前科數,違規次數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 違規依各章節區分違規及前科數水桶天數=判決水桶*(前科數+違規數) 5.使用分身/Bug規避板規或水桶,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原判決*2+剩餘天數, 違規期間發文全數退文且水桶自新公告起計算。(分身案追溯期限為一年) 6.所有板務應依政黑板及政檢板之規定執行及處分,判決結果應公開於板面上,並以政 檢板文章為準,若不符判決內容依規定申訴或依小組流程辦理。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違規事項應以一罪一罰,同樣違規事項(同文章/同文章內推文)不得重複判決水桶 2.抗辯依政檢板規3-9、3-10辦理,以推文該檢舉案為優先,若被檢舉者被水桶時, 抗辯文應站內信予板主,板主應於推文或轉錄等方式呈現,供被檢舉者及檢舉者 等相關人士查詢。 3.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檢舉』、『申訴』、『建議』、『公告』 4.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檢舉︰檢舉使用者違反板規,需詳列違規事實與引用版規  b.申訴︰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重新由板主受理判決  c.建議︰針對政黑板與政黑檢舉板之板務提出討論與建議 d.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5.檢舉前請詳閱政檢板規3-2、4-2及置底格式規範,  發表文章請依照標題/分類/格式規定,  板主應於推文或站內信提醒使用者修改,若24hr過後檢舉者仍未修改,  板主得刪除文章不受理,並視為發表檢舉文1篇。 6.案件處理狀態以標記表示狀態: m > 結案 ; s > 受理/判決中; ! > 不受理/靜默待板主判決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1.檢舉文一天限發表2篇,時間內超貼文章不受理並刪除,並水桶7天。 2.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檢舉文標題統一格式: [檢舉] (AID碼) 犯規ID 違反板規條文 範例: [檢舉] #1C4z9MCS FHJ 政黑板規3-2-e [檢舉] #1C4z9MCS FHJ 政檢板規4-5 3.檢舉案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 ,不予受理。(分身案追溯期限為一年) 5.在政檢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檢舉案不予受理,除本規定 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且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可例外。 6.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使用  跳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亦不接受申訴。 (跳板ip、代理伺服器由板主認定。) 7.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使用者在單一文章內的各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 違規(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違者檢舉案不受理。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推文接受審理、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9.僅政黑第三章檢舉案張貼後,由板主站內信轉知被檢舉人,信件轉知被檢舉人後 的72小時內板主及案件雙方皆可自由推文做案件補充。 若板主轉知前被檢舉人已前來答辯,則無需轉知、72小時後板主可逕行判決意見。 案件結案後板主得以視推文情況鎖推文。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刪除。 10.僅違反政黑板規第三章檢舉案保障被檢舉人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可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若轉知被檢舉人後72hr內未委由板主抗辯,則板主可視為其主動放棄抗辯權逕行判決。 11.若違反政黑板板規之罰則為刪除者,相關檢舉只須1位板主判決。 12.若違反政黑板板規之罰則為水桶/退文者,相關檢舉須由板主群多數決判決。 第四章 申訴文管理辦法 1.申訴文需板主判決決定後168hr(7天)內提出申訴,逾期不受理。 2.對判決結果提出申訴,須針對被判違規事實或板主說明提出具體反駁理由, 按格式發表,若內容未提出具體說明,將會影響申訴人之權益與重審判決︰ 申訴文標題統一格式: [申訴] AID碼 判決 範例: [申訴] #1C4z9MCS 判決 3.申訴案由所有板主受理,並根據申訴內容重新審理。 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5.申訴案除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外,非相關人等禁止發表,違者水桶30天刪除。 6.申訴案張貼後72小時內板主、案件雙方皆可做案件補充,72小時後板主可逕行判決意見 ,案件結案後板主可視情況鎖推文。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刪除。 7.所有檢舉案判決皆保障1次申訴機會,若案件雙方被水桶喪失發言權則轉寄。 給板主由板主代為發表之。 8.申訴案提出後若72hr內未獲得板務回應,視為板務認為無需溝通說明申訴人 若仍不服判決得以逕行向組務提出申訴。 (L_SecretGard小組申訴規定請申訴者自行查閱) 第五章 章節保留 容赦相關規定全部刪除 為因應後續政黑板修改板規, 1.取消違規初犯警告制 2.前科計算方式以違規者前一年度違規紀錄合計 (保留該章節,後續政黑板板規若有修改,則可運用此章節) 第六章 板務建議文管理辦法 1.板務(主板或檢舉板)之建議文,一天限發一篇, 違者處以水桶7天刪除。 2.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得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者(包括但不限於以建議文名義偷渡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予檢舉者/被 檢舉者之相關意見等),則違規者水桶35天刪除,判定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由板主群多數決認定之。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在相關板面提出申訴與板務處理外,禁止轉出本板文章,違反者處以 水桶90天之處分。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 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水桶180天之處分。 政治檢舉板板規_20230122 20230122_0400起生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4.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74321508.A.645.html ※ 編輯: Rrrxddd (114.136.24.167 臺灣), 01/22/2023 01:29:00 Rrrxddd: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5/04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