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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oscarwu3041 二、被檢舉人ID: wengcony115 三、違反板規: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文章代碼(AID): #1arNAL46 (HatePolitics) [ptt.cc] 文章網址: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91710101.A.106.html 重點說明: https://i.imgur.com/zYfQQCI.png 被檢舉人於8月11日上午9:47推文,指「立委是有行政的權力嗎,白癡」。 經查,應可從文章前後討論意旨推論其所稱「白癡」係影射發文詢問前立委黃國昌政績的本 人。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76號刑事簡易判決意旨,「白癡」一詞足以貶損被害人 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判決書內容如下僅供參考: https://bit.ly/3Quh4PC 本人認為,前任立委在任期內的表現無論是否與立法院直接相關皆應屬可受社會公評之事, 實在無須透過人身攻擊反駁他人質疑。 希望板主大大能秉公處理本案請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40.128.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91722257.A.0A5.html ※ 編輯: oscarwu3041 (114.140.128.152 臺灣), 08/11/2023 10:53:17
Rrrxddd: 轉知 08/11 11:08
wengcony115: 白癡並無指名發文者之意,該詞意為說明立法委員不會 08/11 12:28
wengcony115: 去做白癡的建設 08/11 12:28
wengcony115: 另發文者若是認為本人有影射之意,需請舉證台端白癡 08/11 12:30
wengcony115: 之處,尚請諒察。 08/11 12:30
wengcony115: 再聲明本人確無影射發文者之情事 08/11 12:33
oscarwu3041: 被檢舉人抗辯純屬空言,從其「問立法委員的政績?」 08/11 12:57
oscarwu3041: 的語境判斷,明顯是針對本篇文章主旨而來,第二句「 08/11 12:57
oscarwu3041: 立委是有行政的權力嗎」則是對本人文章論點的質疑。 08/11 12:57
oscarwu3041: 從上述文義脈絡分析,「白癡」就是針對本人的辱罵, 08/11 12:57
oscarwu3041: 因此本人認為被檢舉人的反駁只是避重就輕 08/11 12:57
oscarwu3041: 且辱罵特定人致其人格受損的事實,應該自客觀第三人 08/11 13:00
oscarwu3041: 的評價來判斷,與行為人本身主觀的犯意無涉,否則任 08/11 13:00
oscarwu3041: 何人只要主張其推文本意並非當事人所認知即可免責, 08/11 13:00
oscarwu3041: 則本條3-1的規定則將成具文 08/11 13:00
wengcony115: 檢舉人之抗辯係屬無理,本人並未指名道姓,「白癡」 08/11 13:07
wengcony115: 一詞亦無直接證據為針對檢舉人,本人亦得稱「白癡」 08/11 13:07
wengcony115: 係為針對其他推文,而無針對檢舉人所稱之。 08/11 13:07
wengcony115: 檢舉人於本篇推文所稱之「明顯針對本片主旨」,係為 08/11 13:09
wengcony115: 檢舉人自身感受,本人尊重之,惟在公開論壇發文討論 08/11 13:09
wengcony115: ,無指名道姓之情事,實無侮辱之情事可謂之,望版主 08/11 13:09
wengcony115: 諒察。 08/11 13:09
oscarwu3041: 針對被檢舉人之再抗辯認為所謂「白癡」係針對其他推 08/11 13:16
oscarwu3041: 文,明顯與客觀第三人認知不符,反而和整段推文營造 08/11 13:16
oscarwu3041: 之語境矛盾,故不可採,此部分希望板主能依社會通念 08/11 13:16
oscarwu3041: 判斷 08/11 13:16
oscarwu3041: 另有關其無辱罵之情事亦屬不可採之抗辯,公共論壇並 08/11 13:23
oscarwu3041: 非等同於讓人暢所欲言,仍應注意法律與板規之合理界 08/11 13:23
oscarwu3041: 線,此亦為政黑3-1為何要求檢舉人提供司法判決輔助說 08/11 13:23
oscarwu3041: 明之故 08/11 13:23
oscarwu3041: 既然司法實務皆認為「白癡」一詞已構成觸犯刑法之詞 08/11 13:23
oscarwu3041: 彙,則應直接認定行為人有辱罵之故意,至於其意圖為 08/11 13:23
oscarwu3041: 何並不重要 08/11 13:23
oscarwu3041: 被檢舉人既然認識到自己已經推文「白癡」二字,並造 08/11 13:23
oscarwu3041: 成本人名譽受損,即已該當3-1要件 08/11 13:23
wengcony115: 依檢舉人檢舉之3-1所稱對象,本人無提及id、暱稱及討 08/11 13:39
wengcony115: 論上下文之行為,惟應由版主判定客觀上可確認為針對 08/11 13:39
wengcony115: 特定使用者之行為。 08/11 13:39
wengcony115: 檢舉人之抗辯通篇係稱其自身感受,與客觀之事實顯有 08/11 13:40
wengcony115: 出入,本人亦無指名道姓之行為,予以重申。 08/11 13:40
zeuswell: 意見違規, 若沒有與本文關聯的第一句則可能判未達 08/12 01:07
wengcony115: 第一句「問立法委員的政績」意指其他相關推文討論之 08/12 05:50
wengcony115: 立法委員四年以來在汐止之建設,與檢舉人並無涉。 08/12 05:50
wengcony115: 本篇推文通篇討論立法委員之建設,本人參與討論而推 08/12 05:50
wengcony115: 文,並非針對檢舉人,再次重申。 08/12 05:50
Scion: 意見未達,181樓前面的推文也有關於黃國昌政績的討論跟問題 08/12 07:34
Scion: 未必能確定是在講發文者 08/12 07:34
Rrrxddd: 違規 意見同Z板主 08/12 11:39
Rrrxddd: 查推文 皆為回答 檢舉人文章 08/12 11:41
wengcony115: 接受判決結果,並表達遺憾 08/12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