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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ID: patiger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本案無人檢舉 係板主自巡認定 三、要求重審理由 本案板主認犯未滿40繁體字之規定 惟本案係回應前文台灣農地無法蓋房子 故繕打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全文 農發條例第18條乃興建農舍之法源 自是回應前文最佳規定 還是板主認定回應規定不算在內?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85.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99598282.A.1DB.html
zeuswell: 你就複製貼上本來就不算字 11/10 15:16
zeuswell: 我把從本條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從全國法規資料庫 11/10 15:18
zeuswell: 複製下來跟你內文的字放到word算,兩邊都是489字 11/10 15:18
zeuswell: 這樣的內容非你自己的原創文字不計 11/10 15:19
Rrrxddd: 維持原判 11/10 23:02
patiger: 法條你自己打跟複製不是都一樣字數,難不成你去竄改法令 11/13 22:43
patiger: ?我就跟你說這裡面有自己打的部分,如果你都把他當成複 11/13 22:43
patiger: 製貼上,只能說你版主說了算 11/13 22:43
zeuswell: 法條是你「自己打的」、不是你「想的內容」就是不計算 11/13 23:55
zeuswell: 我也不管你是不是真的複製貼上 11/13 23:56
zeuswell: 除非你是原作、創造這法條的當事人,那給過 11/13 23:57
zeuswell: 連標點符號都可以完全一樣,我倒好奇怎麼不是直接複製 11/14 00:02
zeuswell: 的 11/14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