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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kuijun228 二、被檢舉人ID: sam7207 三、違反板規: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討論] 天然氣發電哪裡穩了?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03576878.A.D68.html #1bYeKkre → sam7207: 奇怪 台灣島國 那個能源不進口 腦弱喔 27.53.64.132 12/26 15:54 判決書引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0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https://reurl.cc/zlbr16 擷取判決書內容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 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 然之程度而定(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145 號解釋文意旨參照)。次按公然侮辱罪,係指 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 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 情名譽者而言。經查,被告甲○○在證人即告訴人乙○○友 人初沛頤之FACEBOOK社群網站帳號「Anita Chu Budlight」 留言版,對告訴人所使用「金元佛具」之帳號發表「不要臉 」、「丟臉」、「造孽」、「沒腦子」、「動物」、「白痴 」、「腦弱」等抽象謾罵、嘲弄之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 感情名譽,且上開留言版並未設定任何瀏覽權限或限制,則 上開侮辱性文字即可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任意瀏覽,處於不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洵屬明確,業已符合刑法上「 公然侮辱」之要件。 此妨礙名譽案件中,社群平台發表"腦弱"一詞符合公然汙辱要件,亦符合政黑3-3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9.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03579048.A.D8F.html
zeuswell: 傳 12/26 17:55
sam7207: 係 針對 進口能源之一事進行言詞交換 12/26 18:00
sam7207: 如該發文者之尊 覺受侵擾就水桶吧 他自覺人身攻擊 12/26 18:01
sam7207: 我 於該評論之處 提出言論並交換 12/26 18:02
zeuswell: 推文與內文相關度高 違規 12/28 11:40
Rrrxddd: 查推文 為回覆檢舉人 違規 12/28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