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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shirman 二、被檢舉人ID: cigaretteass 三、違反板規: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b.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並發表非針對文章/推文之攻擊內容。 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s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bz5nvr8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0513273.A.D48.html http://i.imgur.com/VtbhyCE.jpg 1.本案被檢舉人直接在推文以截圖方式指名shirman 也就是檢舉人我 2.使用了至少2種言語攻擊,包括:沒驗智商、法盲萌呆等語 綜上,請板主裁示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10516068.A.422.html
zeuswell: 船 03/16 12:36
cigaretteass: 本人認為「驗智商」、「呆萌」、「法盲」等語為可受 03/16 13:30
cigaretteass: 公評之事,不涉及人身攻擊,接受版主裁量,以上。 03/16 13:30
shirman: 提醒一下,我不是公眾人物,沒有甚麼事是可受公評的 03/16 14:13
cigaretteass: 提醒一下,可受公評的重點在於評論範疇,不是評論對 03/16 14:43
cigaretteass: 像,自曝法盲但不給人說就是這樣 www 03/16 14:43
zeuswell: 未達,沒驗智商、呆萌法盲不符合判決書 03/16 15:18
shirman: 「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 03/16 15:21
shirman: 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 03/16 15:21
shirman: 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 03/16 15:21
shirman: 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 03/16 15:21
shirman: 引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妨害名譽 03/16 15:21
shirman: 你到底是憑甚麼整天法盲法盲的掛在嘴上啊? 03/16 15:22
cigaretteass: 你如果無法分辨「可受公評」、「可受公評之事」兩者 03/16 15:37
cigaretteass: 之間的差異真的只能說可憐 03/16 15:37
cigaretteass: 對不起我剛剛才發現我是說「可受公評之事」 手機自 03/16 15:44
cigaretteass: 動選字搞我 你是對的 wwwww 03/16 15:44
freddy50301: 用字未達 03/16 17:42
xinyi101: 未達 03/19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