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euswell: 船 03/16 12:36
推 cigaretteass: 本人認為「驗智商」、「呆萌」、「法盲」等語為可受 03/16 13:30
→ cigaretteass: 公評之事,不涉及人身攻擊,接受版主裁量,以上。 03/16 13:30
→ shirman: 提醒一下,我不是公眾人物,沒有甚麼事是可受公評的 03/16 14:13
推 cigaretteass: 提醒一下,可受公評的重點在於評論範疇,不是評論對 03/16 14:43
→ cigaretteass: 像,自曝法盲但不給人說就是這樣 www 03/16 14:43
→ zeuswell: 未達,沒驗智商、呆萌法盲不符合判決書 03/16 15:18
→ shirman: 「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 03/16 15:21
→ shirman: 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 03/16 15:21
→ shirman: 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 03/16 15:21
→ shirman: 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 03/16 15:21
→ shirman: 引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妨害名譽 03/16 15:21
→ shirman: 你到底是憑甚麼整天法盲法盲的掛在嘴上啊? 03/16 15:22
推 cigaretteass: 你如果無法分辨「可受公評」、「可受公評之事」兩者 03/16 15:37
→ cigaretteass: 之間的差異真的只能說可憐 03/16 15:37
推 cigaretteass: 對不起我剛剛才發現我是說「可受公評之事」 手機自 03/16 15:44
→ cigaretteass: 動選字搞我 你是對的 wwwww 03/16 15:44
→ freddy50301: 用字未達 03/16 17:42
推 xinyi101: 未達 03/19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