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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asin (Assassin)》之銘言: : 別搞不清楚爭議點在哪亂套用法條 : 現在爭議點在於 : A投開票所投完了所以依法轉為開票所 : 但可能旁邊的B還沒投完而且還很多人在投,結果A就在開票了 : 甚至新聞媒體都四點就開始報開票結果 : 這樣是不是就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 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 : 、散布、評論或引述。" : 爭議點是這個 選罷法立法時 根本就沒電視跟手機 現況應該有但書 若有投開票所未完成投票 電視不得播計票 網路亦不得同 這附加條款才是正確方向 否則邊開邊投跟做票有什麼差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5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3208805.A.CBD.html ※ 編輯: watermind (42.72.150.36), 11/26/2018 13:07:50
globekiller: 之後應該會修11/26 13:07
kolsir: 同意 11/26 13:07
kolsir: 的確太瞎了11/26 13:07
eereer12325:11/26 13:07
kleyex: 開票不播好像還不錯11/26 13:10
applejone: 電視應該是有 不過當年選舉的地方不會有電視才對11/26 13:10
applejone: 現在幾乎人手一機 而且也沒規定排隊不準看 只能說這條11/26 13:11
applejone: 還有得吵11/26 13:11
LBJshit: 你知道會有爭議是你投票的時候可以看到旁邊在開票嗎..11/26 13:11
那個其實還好 總得票才是關鍵
shefu120: 要修沒錯 但現行法律就是不違法11/26 13:12
有沒違法不是你我說了算 看法院怎判了… ※ 編輯: watermind (42.72.150.36), 11/26/2018 13:13:21
shefu120: 沒人說在投票所外排隊用手機違法11/26 13:13
主要是訊息傳播 沒傳播有手機根本沒差
heroandeve: 法條沒違法 法官是要怎麼判11/26 13:15
沒違法就判選舉有效 有違法就是選舉無效 ※ 編輯: watermind (42.72.150.36), 11/26/2018 13:18:44 ※ 編輯: watermind (42.72.150.36), 11/26/2018 13:20:24
berryc: 選舉無效就是全台重選啊 11/26 13:20
berryc: 法官敢這樣決定我就真的佩服 XD 11/26 13:20
你的法律見解真可怕 實際上是只有對人…… 有告才有 ※ 編輯: watermind (42.72.150.36), 11/26/2018 13:21:06
wind18: 厲害了,有告才有,那陳78要不要去告一下,有機會再翻 11/26 13:26
可以去告 法官會做個案認定 ※ 編輯: watermind (42.72.150.36), 11/26/2018 13:27:17
iitsunny: 任何形式....這就說明網路與電視等都不行 11/26 13:58
samuraiboy: 只有對人,所以丁丁要舉證啊,你看他要怎麼舉證 11/26 14:00
samuraiboy: 你覺得丁丁玩得過中選會? 11/26 14:00
samuraiboy: 那些人不知變通就是都看著法條在辦事的 11/26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