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william2001 (人間似水泊)》之銘言: : ※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你是錯的 : : 我解釋給你聽 : : 「藐視國會罪」指的是「阻礙國會行使職權」 : : 他不是一種態度,而是一種明確的行為 : : 在這次立法院擴權之前,藐視國會罪確實只及於官員 : : 然而當國會有聽證權之後 : : 國會行使職權的對象就及於普通民眾了 : : 也因此普通民眾確實是有可能犯了藐視國會罪 : 為什麼?可以解釋的清楚一點。 : 舉個實際的例子對你來說很難的樣子。 : 一般人有什麼義務需要進入國會配合調查的? 有喔,依造我目前拿到的最新版本 (我不確定是否是表決的版本 00275) 48 條的說明,國昌的版本只是隱含著可以依造「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拒絕調查 吳宗憲的版本是依造「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得以拒絕調查 國昌的版本被調查的對象都「有義務」作證與具結 吳中線的版本則「有義務」作證 只要收到傳票,就得出席喔 這是「國民義務: 如果有此疑慮,那麼就限縮聽證權的傳喚對象不也就好了? 對啊,這是一種方式 不過聽証權的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所以傳喚對象一般來說不會縮限 而是採用另外一種方式 就是「沒有罰則」 實際上英國的藐視國會罪是沒有任何罰則的美國一年四五千場的聽證會,這十年來起訴的案子只有兩件 國昌 昆萁 中憲 為什麼要那麼急著搞,我也很想知道 : : 這點你也是錯的 : : 不過這部分還有變數。 : : 今天這部法律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 被調查的人的身份,需要額外定義。 : : 在一開始的版本當中,國昌並沒有定義這一塊 : : 他只有在法條當中加上「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調閱這一塊 : : 然而,什麼是正當理由?是由院會來決定 : : 而院會本身就是調查者,所以讓院會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 : 是一種球員兼裁判 : : 國昌又很賤的搞行政罰,規避法院介入 : : 所以也就是說,基本上一般人只要拒絕調查,你就會出事了 : : 就算是刑罰都比行政罰來得好 : : 刑罰是由「法院」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 : 法院會有很多不同的法官 : : 不會造成球員兼裁判 : : 這其實是國昌故意擴權的手段,我不相信他不懂他在幹什麼,絕不是不小心犯蠢 : 如果真得是如你所設得如此,我個人就反對。 : 行政權與立法權是不同的政黨在對抗, : 那麼能夠決定孰是孰非的就只有司法權。 : : 講這堆在講什麼呢? : : 講白話就是 國會叫你出席 叫你發言 : : 你不能拒絕 基本上沒有行政救濟手段 : : 你沒有沈默的權利 : : 國昌後來有發現自己的立法謬誤 : : 所以後來趕快補上被調查者的身份是「證人」 : : 得以適用刑事訴訟法 : : 於是被調查者可以依造其他法條來保護自己 : : 不然按造他的原版 : : 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要乖乖的交出來唷 : : 不交,行政罰喔,得以連續處罰喔 : : 這不是邏輯滑坡喔 : : 就是那麼可笑的版本 : : 還好他後來有改正常一點 : 我個人版本是 : 一旦立法委員覺得官員不願意說實話, : 引數據,講空話的時侯, : 立委可以發動警察權,將他趕下來, : 同時抓去警察局做筆錄, : 之後就交給司法判決。 : 若司法認定非屬於此罪的範圍, : 則此立委亦要遭受處罰,亦可判處刑期。 : 這就是設定一個條款來預防立法委員濫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75.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6299870.A.150.html
bob1039b: 真的不懂他們很急的原因 1.160.73.163 05/21 21:58
loki94y: 因為他們是"China-Leaning Lawmakers" 118.168.66.173 05/21 22:03
GATTACA: 再不表現中國主子就不理他們了111.249.149.227 05/21 22:03
abcdragon: 至少台上的人不會說"在那叫什麼" 114.43.144.168 05/21 22:23
不論英美 "在那叫什麼" 都不構成藐視國會罪 其實國外的藐視國會罪蠻難成案的 退一萬步來說 "在那叫什麼" 不會阻止立委執行職權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2: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