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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ckcoo (coo)》之銘言: : 〔記者李文德/雲林報導〕國民黨雲林縣前議長沈宗隆等5人涉嫌向達德能源公司收賄 : 2000萬元,今(25)日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沈宗隆有期徒刑3年6月、國民黨議員王又民 : 9年6月徒刑,皆褫奪公權8年;達德能源公司前董事長王雲怡涉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 :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2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 : 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補充雲林地院在下午發佈的判決摘要,供參:(案號:一一三年度矚訴字第一號) 犯罪事實: 【有罪部分】 1、達德公司為求在雲林縣內施作風力發電工程順利,達德公司之王雲怡、潘正綱於民國 一零八年間起,即起意拉攏雲林縣議員王又民、議長沈宗隆,希冀藉由其2人監督、質詢 雲林縣政府,包含提案議決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案之職務上權力、運用其議員職權可以掌握 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核發達德公司申請之公文進度或與雲林縣政府相關責成機關溝通協調 ,並消弭地方上的阻力。 2、王雲怡、潘正綱讓沈宗隆可以參與拋石工程石料供應方式作為行賄方法,王雲怡透過 將達德公司發包予波斯卡利斯公司的拋石工程所需部分石料由沈宗隆供應,而沈宗隆欲向 鍾慶郎借用鴻捷公司名義,作為波斯卡利斯公司的石料供貨商,沈宗隆、鍾慶郎即透過此 方式獲取賄款。 3、王又民透過潘正綱的牽線而搭上達德公司, 潘正綱向王雲怡報告,表示王又民為對 達德公司友善之雲林縣議員,若達德公司提供資金予王又民,對於達德公司向雲林縣政府 相關申請案件將有所助益,王雲怡評估後應允,同意達德公司每年給予王又民一百五十萬 元,每年分二次各支付七十五萬元(前後共給付二百二十五萬元),因達德公司僅能由潘 正綱以交際費科目報支後取得現金作為行賄款項,王又民自一零八年起提供不實交易內容 之統一發票,供潘正綱以「中秋活動禮品贊助」、「地方人士禮品」、「地方活動補助」 等名目向達德集團申請交際費。 4、潘正綱在本案中也有收集發票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的犯行,但此部分主要為自己犯罪, 與被告沈宗隆、王又民、王雲怡、鍾慶郎無關。 【有罪的理由】 本案歷經將近三十個審理庭期,傳訊證人接近三十人次,其中被告沈宗隆、潘正綱、鍾慶 郎均坦白犯行,被告王雲怡、王又民否認犯行,不過經傳喚相關證人交互詰問,以及審閱 卷內證據下,其二人犯行已足以認定(詳細內容日後見判決書) 【其餘認為不構成犯罪部分】 1、檢察官起訴被告王又民尚有收賄五十萬元部分,認為同時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不過交付金錢當日正為王又民和游嘉慧的聯合 感恩晚會,依當時情況來看,客觀上會認為是正值參選代表的游嘉慧為該晚會一起分攤開 銷的費用,難以認為被告王又民收受此一五十萬元在主觀上有犯意。 2、檢察官起訴卷內東普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為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不過卷內確實有東普公 司所製作之相關廣告及行銷影片,難認為虛假開立。 量刑考量: 1、潘正綱、鍾慶郎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等相關減刑規定,考量其坦白犯行 ,且對犯罪事實偵辦有重要貢獻,且鍾慶郎也繳交犯罪所得供扣案,均免除其就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犯行的刑罰,不過潘正綱因為尚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的犯行,其此部分給予 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有期徒刑三月、四月;應執行六月),並給予緩刑二年宣告。 2、沈宗隆部分 被告沈宗隆作為雲林縣議會議長,在地方上動見觀瞻,而綠能產業為國家重要政策,在裨 益地方發展下,作為民意代表本質上就該盡力協助,其雖然願意幫忙本案,卻動起要從其 中營利的想法,才需要大費周章透過鍾慶郎的公司來進入拋石工程,固然被告沈宗隆有提 到以本案來說利益不是太大的數額,但不能不考慮這是在拋石數量後續有下修下的金額才 有縮減,被告沈宗隆所謂不大數額的賄款,卻造成達德公司非常大的為難,尤其對於背後 外商公司而言,驚覺不是單純好好做生意就可以,原來各方勢力都想覬覦,必須去協調原 來就配合的好好的拋石供應商,也無疑成為離岸風電綠能政策的阻礙,本案行賄及收賄的 內容所涉及的為國家重要政策。然而,被告沈宗隆在發動偵查不久後,即坦然面對錯誤, 至於其犯罪所得部分亦全數繳交,佐以其身體健康堪慮,也有一定年事,其未再眷戀其在 地方政壇上的議長頭銜,且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刑規定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 年八月、褫奪公權八年。 3、王雲怡 被告王雲怡身為專業經理人,肩負替達德集團推動綠能的任務,其口口聲聲表示自己不可 能去做違法的事,只是因為職位上使然,都是其下屬潘正綱、常欣玉等人告知進度,自己 並無決策權力,不過被告王雲怡的說法和卷內證據有明顯出入,固然達德集團綠能案場在 雲林推行上遇到諸多阻礙,但被告王雲怡無論是對被告沈宗隆或被告王又民,都是藉由金 錢來試圖籠絡地方勢力,其兩次行賄的金額、對象有別,刑度上應有所差異,是就其各次 犯行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褫奪公權二年,而定刑 上則在限制加重、行為型態相似、未來社會復歸因素考量下,定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褫奪 公權二年。 4、王又民 被告王又民為雲林縣議員,而綠能政策既然定調為國家重要能源政策,作為地方民意代表 ,本來就該盡力協助,尤其在綠能推行過程,也會帶給當地若干就業,不過被告王又民卻 在議員職權行使中收受對價,被告王又民能和達德集團牽上線,最主要還是來自於被告潘 正綱的居中牽線,惟被告王又民從偵審以來一路極力切割其和助理游嘉慧的關係,可其辯 解與卷證、到庭詰問證人等出入過大,就此難認犯後態度良善,本案收賄的金額不低,雖 然和本案被告沈宗隆相比有落差,而其職位為議員,仍和議長一職對地方影響力有別等一 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 對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已經明示得「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而從 法院的態度看來,明顯是認為情節上對社會產生嚴重影響,才會在接近上限的範圍內對議 長、議員為該宣告 又相較於拒絕坦認事實的國民黨政治人物,普通人部分因為願誠實以對、指證對方犯罪, 才換得免刑的機會 雖然不需要執行刑罰(或禁止未來參政),但留下案底終究還是不值得... 順帶一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沈宗隆曾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理由是「要前往越南峴港旅遊」(一一四年度聲字 第四三七號) 當時合議庭裁定加保二百萬元即可,嗣後已經退還 從這部分已經可以看出,法院似乎不具備有色眼鏡,對於不同黨派的政治人物,有差別待 遇的問題。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70.12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6124321.A.760.html
mintex: 反核的都是政治操作.雲林綠能弊案沈宗隆 122.100.89.152 08/25 20:19
mintex: 一定不是國民黨的. 122.100.89.152 08/25 20:19
dawill: 藍白畜牲又死去哪裡了 出來吠一下啊 1.170.120.15 08/25 20:31
mintex: 藍白修法後就除罪了.合法收錢謝謝指教 122.100.89.152 08/25 20:34
Reichenau: 藍白:台南XXXXX 雲豹XXXX 1.175.46.253 08/25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