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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著來談: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我本來不打算寫了,但還是很怒,所以寫了。 : 今天(8/27)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司法院代表王梅英 : (前北院院長,刑法大教授林鈺雄的老婆)表示, : 我們司法院認為無期徒刑會違反兩公約對酷刑的標準... : 連王義川都贊成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了, : 就是司法院在那裏抱著兩公約反對,這個一定要幫他們宣傳一下。 就實質層面來談: 馬來西亞當初宣佈廢止「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並改成「三、四十年有期徒刑」時, 也是有不少反彈聲浪 但是當局卻仍堅持闖關(呈報國會批准) 這都是基於「人權」之名所為,是否有誤傷無辜,看來也不願直球對決... ※ 引述《vava5566 (開心)》之銘言: : 兩公約台灣有立法實施 : 可是沒有照作阿,你們看柯P就被政治迫害,違反兩公約了 : 第九條 : 三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 : 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 : 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 : 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 你們看這不是光明正大違反兩公約了嗎?所以兩公約只是個屁,只是用來自助餐的 : 這個我要,這個我不要。 : 要是這麼公約,早翻臉了。 所以我聽到兩公約怎樣怎樣我聽了都會一肚子火 : 哦,你碰到死刑犯就跟我講兩公約,然後你要迫害政敵這時候就沒有兩公約的事? : 什麼鬼跟什麼鬼阿 但問題是: 旨揭條文主要是用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方面,柯文哲有因為司法機關耽誤審理,而觸發 該法規的適用嗎? 且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裁定明示: 「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法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於有法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時,始得裁定羈押。所稱法定羈押原  因,包括一般性羈押原因及預防性羈押原因;而所謂羈押之必要,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  ,依職權審查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進行訴訟程序者而言。法院羈押被告  後,縱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得基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依職權審  酌個案情節、案件進行程度,認定原來羈押之必要性不復存在,而裁定停止羈押。」 *一般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預防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柯文哲被羈押的原因,脫離不了「一般性」部分 這也是歷來宣告延長羈押時,法院按照法律的審查結論 想要改變注定的結果,唯有等看轉機會否出現,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指望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8.17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6296621.A.3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