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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前立委陳歐珀去年因捲入im.B詐騙案放棄競選連任,今年因涉嫌收受業者賄賂、詐領助理 : 費、侵占公益捐款等案,遭檢察官聲押禁見獲准至今近4個月,台北地檢署調查認定,陳 : 歐珀與妻子徐慧諭分別涉犯貪污等多項罪嫌重大,28日將陳歐珀夫妻等16人提起公訴,陳 : 共被求刑24年2月,徐共被求刑8年8月。陳歐珀被從看守所借提出來時,滿頭白髮,將移 : 送台北地院審理是否繼續羈押。 附上北檢通稿,供參: (案件編號:一一零年偵字第一三五六一號、一一四年偵字第二二六九四號、第二三三七 二號、第三零三九六號、第三零三九七號、第三零三九八號、第三零四九五號) 【提起公訴部分暨量刑意見】(這部分有經過整理) ┌────┬──────────┬───────┬───────┐ │ 被告 │ 所犯法條 │ 罪名 │ 量刑意見 │ ├────┼──────────┼───────┼───────┤ │ 陳○珀 │ 《貪污治罪條例》第 │ 對於職務上行 │ 有期徒刑八年 │ │ │ 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為收賄 ├───────┤ │ │ │ │ 有期徒刑七年 │ │ │ │ │ 二月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 │ 利用職務上機 │ 有期徒刑七年 │ │ │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 會詐取財物 │ 六月 │ │ ├──────────┼───────┼───────┤ │ │ 《洗錢防制法》第十 │ 洗錢 │ 有期徒刑一年 │ │ │ 九條第一項後段 │ ├───────┤ │ │ │ │ 有期徒刑六月 │ │ │ │ │ ,併科罰金五 │ │ │ │ │ 百萬元 │ ├────┼──────────┼───────┼───────┤ │ 徐○諭 │ 《貪污治罪條例》第 │ 利用職務上機 │ 有期徒刑七年 │ │ │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 會詐取財物 │ 二月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公益侵占 │ 有期徒刑一年 │ │ │ 六條第一項 │ │ 六月 │ ├────┼──────────┼───────┼───────┤ │ 洪○宗 │ 《貪污治罪條例》第 │ 對於職務上行 │ 有期徒刑七年 │ │ │ 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為收賄 │ │ ├────┼──────────┼───────┼───────┤ │ 洪○正 │ 《貪污治罪條例》第 │ 對於公務員職 │ (無說明) │ │ │ 十一條第四項、第二 │ 務上之行為行 │ │ │ │ 項 │ 賄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七 │ 登載不實會計 │ │ │ │ 十一條第一款 │ 憑證 │ │ │ ├──────────┼───────┤ │ │ │ 《稅捐稽徵法》第四 │ 以不正當方法 │ │ │ │ 十一條 │ 逃漏稅捐 │ │ ├────┼──────────┼───────┼───────┤ │ 王○璋 │ 《貪污治罪條例》第 │ 對於公務員職 │ (無說明) │ ├────┤ 十一條第四項、第二 │ 務上之行為行 │ │ │ 薛○生 │ 項 │ 賄 │ │ ├────┤ │ │ │ │ 蕭○仁 │ │ │ │ ├────┤ │ │ │ │ 吳○鴻 │ │ │ │ ├────┼──────────┼───────┼───────┤ │ 葉○琳 │ 《商業會計法》第七 │ 登載不實會計 │ (無說明) │ │ │ 十一條第一款 │ 憑證 │ │ │ ├──────────┼───────┤ │ │ │ 《稅捐稽徵法》第四 │ 以不正當方法 │ │ │ │ 十一條 │ 逃漏稅捐 │ │ ├────┼──────────┼───────┼───────┤ │ 王○玉 │ 《商業會計法》第七 │ 登載不實會計 │ (無說明) │ │ │ 十一條第一款 │ 憑證 │ │ ├────┼──────────┼───────┼───────┤ │ 王○娟 │ 《貪污治罪條例》第 │ 利用職務上機 │ 從輕發落,並 │ ├────┤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 會詐取財物 │ 給予緩刑 │ │ 李○玉 │ │ │ │ ├────┤ │ │ │ │ 馬○春 │ │ │ │ ├────┤ │ │ │ │ 魏○茹 │ │ │ │ ├────┤ │ │ │ │ 陳○柔 │ │ │ │ ├────┤ │ │ │ │ 黃○蓁 │ │ │ │ └────┴──────────┴───────┴───────┘ 【不起訴部分】 (一)被告陳○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刑法公益侵占等罪嫌部分,依證人證 述及資金清查,難認其所持有帳戶之存款增加與其薪資收入顯不相當,且查無積極證據可 資證明其有具體指示侵占勁宜蘭協會款項,且遭侵占款項之後續流向為同案被告徐○諭之 私人開銷,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 (二)被告陳○硯、歐○宏等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部分,渠等均未參與申報助理費之過程,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 之處分。 (三)被告許○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嫌部分,因其於一一四年七月 十日死亡,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被告宓○瑋、林○蓮等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罪嫌部 分,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渠等有行賄之事實,均為不起訴之處分。 【犯罪事實摘要】 一、背景事實 陳○珀於民國一零一年二月一月至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間,擔任立法院第八至十屆立法 委員,另擔任台灣勁宜蘭發展協會(下稱勁宜蘭協會)第一、二屆理事長;徐○諭為陳○珀 之配偶,並擔任第三屆勁宜蘭協會理事長;洪○宗、許○圖係陳○珀國會辦公室特別顧問 ;洪○正係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興公司)董事長,並為港協理貨有限公司 (下稱港協公司)、建信理貨行實際經營者、臺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下稱商港協會)理事 長;葉○琳、王○玉係聯興公司之會計;蕭○仁係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豐公司 )負責人,並擔任中華民國租車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租車品保協會)理事長;王○璋係 永鑫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永鑫公司)負責人,並擔任臺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第十五、十六屆理事長;吳○鴻、薛○生係係普拉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拉多公司)及 普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捷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副總經理,薛○生並擔任臺北 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第十五屆之理事。 二、陳○珀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賄賂部分 (一)陳○珀、洪○宗收受洪○正不正利益及賄賂合計四百一十三萬五千九百二十二元部分 陳○珀於一零四年十二月某日先向洪○正期約,以每月支付五萬元薪資之不正利益,供陳 ○珀聘用洪○宗擔任顧問,嗣陳○珀即與洪○宗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及賄賂 之犯意聯絡,由陳○珀指示洪○宗將其名下華南銀行帳戶(下稱洪○宗華南銀行帳戶)交 由洪○正,作為每月收受五萬元之不正利益。雙方謀議既定,洪○正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上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葉○琳自一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一零九 年七月六日止,以「顧問費」之名義將每月五萬元之不正利益,自洪○正配偶林○慧擔任 負責人之建信理貨行華南銀行帳戶及葉○琳擔任負責人之港協公司華南銀行帳戶轉帳至洪 ○宗華南銀行帳戶,陳○珀、洪○宗即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共收受二百 七十八萬五千九百二十二元之不正利益。陳○珀於上開收受賄賂、不正利益期間,先後為 洪○正實施下列職務行為: 1.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開招募案: 陳○珀於一零五年十二月五日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交通委員第十七次全體委員會議中, 質詢港務公司成立高雄洲際碼頭公司之正當性,復於一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立法院第九屆 第二會期交通委員會第二十次全體委員會議,以委員提案第五十九案,凍結港務公司編列 高雄洲際碼頭公司第二年度經費預算三億八千四百萬元之五分之一。 2.降低港區土地租金及超受退職金案: 陳○珀於一零五年十二月五日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交通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委員會議中 針對港區土地租金及超受退職金提出質疑,復於一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立法院第九屆第二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二十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二個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於儘速提出有效體 恤民營港埠業者方案及查明碼頭工人歸墊款,並於當日決議通過。 3.疫情紓困方案: 陳○珀於一零九年三月四日立法院第十屆第一會期交通委員會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臨 時提案,建議交通部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納入紓困方案對象, 補貼土地及商港設施租金、管理費,及協助減免原訂「一零八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 管理費調漲二%」,合理調整港務公司與民營業者合約中相關費率,並於當日決議通過, 嗣交通部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納入紓困方案對象。 4.一零七年至一一零年間,商港法第七十二條修正案: 陳○珀先後於一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法院第九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及於一零九年 十二月十一日立法院第一十屆第二會期第七次會議多次提出商港法第七十二條修正案,且 洪○宗於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等日與交通部航港局局長葉○隆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商 議,並要求葉○隆於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八點三十分,在陳○珀國會辦公室向洪 ○正報告交通部航港局所提之修法方案,以達成商港法第七十二條修正內容共識,該案於 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交通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委員會議,在陳 ○珀擔任該會議主席之情況下,通過商港法第七十二條修正案,並於一一零年四月二十八 日公布。 嗣因洪○宗離開陳○珀國會辦公室,陳○珀轉向許○圖借用其名下星展銀行帳戶,並告知 洪○正將賄款依約每月轉帳五萬元至許○圖星展銀行帳戶。洪○正即指示不知情之葉○琳 於一一零年五月六日至一一二年七月六日間,自港協公司以每月五萬元匯款至許○圖星展 銀行帳戶,陳○珀因此收受共一百三十五萬元之賄賂。陳○珀收受前開賄賂後,再不定時 指示不知情之王○娟,持許○圖星展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將前開賄賂領出現金後交予陳○珀 ,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 (二)陳○珀收受蕭○仁、王○璋及薛○生、吳○鴻賄賂五十萬元部分 1.交通部為解決租賃車業者與計程車長期載客市場重疊及Uber在臺灣應以租賃業或計程車 管理之紛爭,於一零七年初,規劃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稱運管規則),並於一零七 年三月三十日發布「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下稱裁量 基準,為運管規則之子法)」,裁罰租賃業者違法攬客行為,並限縮租賃業與Uber合作載 客運輸之經營範圍。 2.蕭○仁、王○璋、吳○鴻及薛○生均為租賃車業者,透過租車品保協會理事長蕭○仁於 一零七年五月間某日前往立法院,請託陳○珀以其為交通委員會立法委員之身分,召開與 其職務有密切關連之協調會以影響、干預交通部之上開裁量基準暫緩施行或修正。陳○珀 允諾後,於一零七年五月三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一零一會議室召開「遊覽車客運暨小客車 租賃業爭取合理權益案」協調會,王○璋、薛○生及蕭○仁等人均與會,陳○珀即依渠等 之請求,作成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找包括蕭○仁之租車品保協會開會,及暫緩上開裁量基準 之施行,並函交通部辦理。 3.蕭○仁、王○璋、薛○生、吳○鴻為行求陳○珀持續出面幫小客車租賃業者發聲阻止交 通部推動運管規則修正案,竟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透 過蕭○仁聯繫洪○宗,擬於一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前去立法院研究大樓立法委員四零 八研究室拜訪陳○珀,並於一零七年九月間討論應交付多少賄賂給陳○珀,並以現金為之 。 4.蕭○仁、王○璋及薛○生於一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至立法院研究大樓立法委員研究室, 由蕭○仁將全部五十萬元放入公文袋,三人共同進入陳○珀之研究室,由蕭○仁交付五十 萬元賄款予洪○宗,由洪○宗代陳○珀收受,蕭○仁、王○璋及薛○生並告訴陳○珀,要 求協助阻擋運管規則之修正(不實施或暫緩實施)。嗣洪○宗將內裝有五十萬元之款項交付 給陳○珀,陳○珀明知該款項是行求其日後阻擋運管規則修正案之賄賂,仍基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5.陳○珀明知蕭○仁、王○璋、薛○生、吳○鴻所交付之五十萬元,為其不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之犯罪所得,竟基於洗錢及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意,由不知情之配偶徐○諭轉 知不知情之助理黃○蓁,於一零七年十月一日開立捐款人及金額分別為巨豐公司七萬元、 租車品保協會三萬元、永鑫公司十萬元、永達公司十萬元、普捷公司十萬元、普拉多公司 十萬元之勁宜蘭發展協會收據六張,交由陳○珀之助理洪○宗轉交予蕭○仁、王○璋、薛 ○生三人,且不實登載捐款人及金額於勁宜蘭協會收支明細表,並未將該五十萬元存入勁 宜蘭協會帳戶,營造前開五十萬元為捐款公益協會之假象,藉以遂行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 。 三、陳○珀與徐○諭、王○娟、李○玉、馬○春、魏○茹、陳○柔、黃○蓁詐領公費助理 薪資四百一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元 陳○珀與徐○諭均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係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 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 部分,亦非對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亦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 務處等開銷或私用,竟自一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與王○娟、馬 ○春、魏○茹、陳○柔、黃○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陳○珀、徐○諭指示王○ 娟製作「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其上不實記載李○玉、王○娟、馬 ○春、魏○茹、陳○柔、黃○蓁及陳○硯之異動原因(調薪)、生效日期及酬金等資料, 經陳○珀簽名確認後,再將上開遴聘異動表提出於立法院,以此方式浮報上開助理之薪資 ,致立法院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按月將浮報薪資匯至助理帳戶,助理再將浮報薪資部分以 現金領出,作為辦公室零用金,及依被告陳○珀、徐○諭指示使用,據此詐取共計四百一 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元之公費助理薪資。 四、徐○諭公益侵占合計一百一十萬元部分 徐○諭指示不知情之黃○蓁於一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及一零八年一月十五日 、十六日,持勁宜蘭協會之土地銀行帳號臨櫃提款四十萬元、十萬元、四十萬元、二十萬 元,旋匯入徐○諭之華南銀行號帳戶,以此方式侵占一百一十萬元。徐○諭再將上開侵占 所得一百一十萬元,作為支付徐○諭之南山人壽保險費及住處之電費,而用為徐○諭之私 人用途開銷。 看完是覺得,怎麼關係如此混亂? 而且對於某些人,隻字未提「求刑」事宜,有點不能明白其評量方式;且照著這波的結果 看來,移審後恐怕還沒辦法自由 雖然聲稱「罹病十五年」,且「有醫院、看守所的診療記錄為證」,但對於法院來說,可 能不會在乎...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8.17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6381142.A.07A.html
qkt: 某時某地都28年,啊這個有證據怎麼連20年都沒 49.218.136.219 08/28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