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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談推文: ※ 引述《oswiecim (2005/3/4)》之銘言: : 推 blessbless: 繼續上訴吧 114.26.70.214 08/31 19:57 這看來是一定會做的事,畢竟大多數政治人物在案件定讞前,必定會窮盡一切救濟手段, 以證明自身的清白(假設不認罪的前提) 然而,以柯文哲的情況看來,可能會發生「頭疼」的狀況,因為: (一)是否有必須迴避的問題? 參考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刑事裁定(張晉婷前新北市議會議員涉及 違反《選罷法》事件中,聲請法官迴避一案): 「按人民得請求受公正而獨立之法院依正當程序予以審判之權利,乃憲法第十六條保 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內容之一。而公正獨立法院尤繫諸於法官執行職務之客觀中立 與公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中段即訂明:「任何人受刑事控 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 問。」誠然,法官不唯有責亦須自我期許應依據法律公正而獨立進行審判,然遇法 官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及其對案件恐存預斷成見之情形,雖不代表裁判即是不公正, 但單是有利害關係及預斷成見疑慮之外觀,便足以腐蝕司法公信力之基礎。因為正 義不僅必須被實踐,而且必須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踐;正義女神如掀開蒙眼 布,即使手持正義的天平,也難令人信賴。 由於裁判為法官之內心活動,其偏見與預斷存否,外界難以全盤知悉,故法官不僅 有責基於採證認事結果,本於法律之確信作出公正不偏之裁判,亦須在外觀上讓當 事人或人民相信其係基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而為之,始能激發社會大眾對司法 之信賴。而為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持司法公正不偏之形象,刑事訴訟 法設有迴避制度,規範法官之個案退場機制,排除與案件有一定關係之法官於審判 之外,期以達成裁判公平性並維護審級利益。 是迴避制度乃是公平審判之基石,為法定法官原則之例外容許,對於保障人民訴訟 權影響重大。其中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列舉法官當然應自行迴避之原因,同條第八 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且法官有應自行 迴避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另設有概括規定。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 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 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 之。 是如有客觀原因,就各種情形,作個別具體觀察,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 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 平審判之權利者,即構成前開所稱執行職務有偏頗疑慮之要件。」 從這些文字看來,如果分案抽籤過程中,又遇到同一批法官(曾過目抗告案卷宗的已 達二十餘名),自然又要耗費一定的司法成本,來解決這個問題... (二)如果全部都重新審判(即柯文哲就判決之所有內容,含事實、證據、罪刑及沒收), 到時又要耗上很長一段時間,不心力交瘁都假 但不管怎樣講,此時的擔心是多餘的 而且距離言詞辯論終結,路應該不是很長(即大概一、兩個月內就會結束),此後柯文哲 應該不需要繼續被羈押 只是在有「司法操縱」的疑慮下,還是必須擔心是否有未被揭開的黑幕,以防遭到突襲時 措手不及。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12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6643048.A.341.html
ketter: 你忘記阿北還有其他案子了 118.160.69.18 08/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