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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內都抖了 我都是照法定程序走 沒有跟蹤尾隨 也沒有說什麼性騷擾的話 結果卻被拒絕! 還撤銷我頭號粉絲的頭銜 有人說是她本人拒絕我 放屁!她一定很愛我 一定是經紀公司拒絕的 不知道哪一個人講這麼沒有常識的話 所以我很好奇 嫉妒就是嫉妒嘛 那如果只是嫉妒的話 就真的沒有什麼評論的必要 請黃國昌幫我主持公道 我遭遇了跟你一模一樣的事情 什麼時候要舉辦告白改革 情人走讀? 什麼時候要修法告白後不能被拒絕? 什麼時候要去經紀公司要求放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75.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6683049.A.D55.html
shiriri: 可憐 看醫生對你比較好 219.85.158.173 09/01 07:38
KoenigseggG: 你有勒脖嗎?我是說搭肩 101.10.78.194 09/01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