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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dra3179 (掉兩枚紙板)》之銘言: : 因為很多媒體以訛傳訛、做出錯誤且背離事實的報導,律師聲明將於明天正式發出,我先 : 在此澄清許多媒體報導的錯誤內容: : 1.一審是在今年2月判決,我不服判決上訴後,進入二審階段,在聲請新證人到庭程序時 : ,因民進黨方面要求才進入調解程序,上週四達成和解協議,是雙方合意,無一方勝訴或 : 敗訴的問題。 : 2.一審法官並未判我賠償民進黨100萬元(求償部分是「免賠」),二審調解更無判決問 : 題,請如此的下標媒體自重,這已經屬於完全違背事實的公然誹謗,我已請律師蒐集相關 : 事證。 : 3.媒體報導若僅依未參與訴訟程序的政黨發言人發文,而不向訴訟當事人、代理人查證相 : 關事實,令人遺憾。 : 黃揚明 9/8 翻了一下裁判文書資料: https://i.imgur.com/bKHYaf1.png 除了上訴中的案號之外,還有移付調解的案號 只不過,民進黨不是該案的「原告」嗎?怎麼會叫御用「綠師」,和黃氏商談和解的事? 這整個思路,有人理解嗎? 而當初經法院認可在《自由時報》刊登的勝訴啟事,內容是: 黃揚明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三日在 YouTube「中天新聞」,發表「民進黨有人接觸國民黨 的特定立委,開出八位數字的利益千萬元以上,希望可以跑票」之言論,業經法院判決認 定其不法侵害民主進步黨之名譽屬實。茲為回復民主進步黨之名譽,特此刊載勝訴啟事。 刊登人:民主進步黨 不過民進黨本來要求的,依最後聲明則為: 黃揚明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在 YouTube「中天新聞」,發表「民進黨有人接觸國民黨的 特定立委,開出八位數字的利益千萬元以上,希望可以跑票」之言論,業經法院判決黃揚 明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名譽之情事,且黃揚明應賠償民主進步黨新臺幣一百萬元。茲為 回復民主進步黨之名譽,特此刊載勝訴啟事。 讀起來是因為沒有判到賠償部分,所以才會變更 但至於賠償部分,經駁回的理由是: 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致伊名譽權受有損害,伊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惟依前揭說明,原告為政黨,核屬依法組織之 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實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能,是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因名譽受損所受非財產上損害,難認有據。至原告雖援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 字第79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主張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惟 判決所涉案例事實均有不同,已難逕以比附援引,且本院細觀前揭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 第791號判決意旨,僅係在敘明法人仍受名譽權之保障,核與法人名譽權受侵害之時,得 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無涉,本院自不得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因此如果是民進黨就賠償部分上訴,就真的是臉皮很厚的表現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71.17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7388660.A.DFA.html
rogudan: 民進黨輸不起,用盡各種不堪手段,現在 42.77.6.61 09/09 11:36
rogudan: 大家都覺醒了,會給民進黨教訓 42.77.6.61 09/09 11:36
jachan: 只聽到一方說法,很難判斷事實。 220.130.28.223 09/09 11:39
jachan: 沒有賠償金錢,是因為法人無精神損失可以 220.130.28.223 09/09 11:41
jachan: 黃應該是上訴方,還是兩邊都上訴? 220.130.28.223 09/09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