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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還再轉移焦點啊! :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 第一點 :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 : 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 : 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 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 : 、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也就是說 : 北院:以貪汙罪去羈押被告,審理到現在認為被告可以交保了 :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 另外兩個輕罪你怎麼不考量 : ==================================================== : 你自己的引文就說是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那羈押理由不就是我引的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 裡面就包含木可案了,直接打臉你說法院只用京華案羈押 : 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 :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 :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 : 至於你引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 :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不懂法律還是看不懂中文? : 這個裁定就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地院了 : 也就說這個裁定已經無效了,你還拿來說嘴? : 更別提高院發回理由就直接打臉你說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沒有羈押必要的說法 : 我真的佩服你睜眼說瞎話的能力,一會說羈押理由僅及於京華城案不包括木可案 : 結果我把原羈押理由找出來,明明就包含木可案,你又跳針這不是最新的裁定 : 完全不理會高院已經撤銷原地方法院交保裁定的內容 : 還拿已經被撤銷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說嘴 : 一直在鬼打牆!真是夠了! : ================================================================= : 新聞資料指出,原審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滅證或勾串 : 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裁定柯文哲與應曉薇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 : 未交互詰問的情形下,認為柯文哲與應曉薇滅證、串證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有 : 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的不當。 : 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柯文哲、應曉薇「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 : 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被告雖僅11人,但 : 於偵查中所列同案被告,或曾經傳喚、列於起訴書中,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傳喚,或尚 : 待交互詰問的證人繁多。 : 合議庭表示,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有範圍未明的疑慮,因此有再 : 詳加界定,以便柯文哲、應曉薇知悉的必要;檢察官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 : 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 :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 :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 :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 :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 : : 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 : :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二人所涉之罪,為最輕 : :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 : : 被告所涉之罪如經判決有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復有事實 : : 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 : : 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 : ,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於民國114 : : 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 : 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 理由一講了,柯文哲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四罪 : : 然後考量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所以羈押』 : : 所以很明顯就是以京華城案的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去做羈押裁定的 : : ㈡本案除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 : : 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被告甲○○涉案 : : 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 : : 與被告柯文哲及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等就本 : : 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 : 理由二講了,問得差不多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 : : 降低 : : ㈢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 : : 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 : : 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 : : 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 : : 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 : : 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與被告柯文哲及甲○○被訴事實相關,而尚未傳喚 : : 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相關會議記 : : 錄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且共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已多次表示意見, : : 於偵查中檢察官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觀諸其等過去歷次供述均已臻明確,而其等答辯 : : 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 : 理由三就是已經審得差不多了 & 駁斥檢察官主張之上有證人被告未詰問之意見 : : 所以回頭來看 陳智涵的部分早就不重要了,至於他到底算不算得上不得接觸之證人 : : 以黃珊珊的例子來看不就很明顯了,一個是去旁聽都會被請出去的 : : 另外一個可以隨便旁聽 : : 然後我真的不是要替柯文哲翻案什麼的,單純是法盲對裁定書的閱讀理解 : : 歡迎各方指教 : 這個裁定已經被高院撤銷了,還在跳什麼針 : 法盲還要假裝專業,真是夠了!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那個『且』字你有沒有看到,如果我中文理解能力沒有錯那個且字意味著and 意味著 A.有串證湮滅之事實 B.五年以上重罪 這兩者同時成立所以C.裁定羈押 在這前提下你再看114年度2282、2360號裁定書 內文闡明了『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大幅降低了』 很明顯就是在講A的理由消滅了,自然C不成立 所以地院裁定可以交保 所以單看地方法院的裁定書邏輯很簡單 『柯文哲等人是因為京華城案所涉之五年以上重罪被裁定羈押』 然後你又提到高院撤銷,那一樣我們來去看高院撤銷原文 114年度抗字第2234號 高院判決理由中有這麼一段 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 占、背信等罪嫌? 也就是高院認為只以京華城案來判斷要不要繼續羈押是不妥的 這不就是高院認證『地院只以京華城案來作羈押判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246.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7730688.A.610.html
aragorn747: 你邏輯不太行,機率降低不代表等於0, 101.12.205.174 09/13 11:15
aragorn747: 你自己幻想理由消滅。另外你是不是忘 101.12.205.174 09/13 11:15
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大幅降低了 這句是地方法院裁定交保之原話 如果你要說不等於0所以不可交保,那麼你跟台北地院的看法不一
aragorn747: 了起訴內容幾條罪,單看你擷取的意思 101.12.205.174 09/13 11:15
aragorn747: 是,高院認為明明四條罪狀然後你因為 101.12.205.174 09/13 11:15
aragorn747: 其中一條詰問完所以放人這不太對。 101.12.205.174 09/13 11:15
高院是這個意思沒錯 但反過來不就是證明地方法院只以京華城案為羈押要件不是嗎
aragorn747: 身為IT人員,真心覺得你既不是法律人 101.12.205.174 09/13 11:16
aragorn747: 那就別在跟大神硬幹,邏輯可撥。 101.12.205.174 09/13 11:16
也沒硬幹阿 上來打打嘴砲休閒一下 ※ 編輯: fatdoghusky (118.167.246.116 臺灣), 09/13/2025 11:24:19 ※ 編輯: fatdoghusky (118.167.246.116 臺灣), 09/13/2025 11:24:45
jimhall: 如果接觸就會串證 那串證都發生了 羈押 101.8.250.9 09/13 11:51
jimhall: 也沒預防串證效果 不是更不該羈押 反而 101.8.250.9 09/13 11:51
jimhall: 應該羈押上一個放人的法官 讓他不要亂放 101.8.250.9 09/13 11:51
jimhall: 人 犯錯的是法官 結果沒被處罰 101.8.250.9 09/13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