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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hhhaaaa: 印象中謝國樑母親的200萬也是捐給新故114.136.230.183 10/08 12:00
Ahhhhaaaa: 鄉協會114.136.230.183 10/08 12:00
不用再說什麼「印象中也是捐給新故鄉協會」這種話。 事實是:謝國樑早就公開承認,那筆錢是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起訴書裡面也白紙黑字寫 得清清楚楚。 你的印象不是事實,也沒有意義。 重點從來不在「捐給哪個單位」, 而在——那筆錢有沒有進帳。 妙天的一千萬為什麼沒事? 因為柯文哲確實把錢轉入基金會帳戶中,帳有入、有紀錄,所以沒有司法問題。 但謝國樑這兩百萬呢? 柯文哲收下,但沒存進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 這點非常清楚、明確。 侵占的構成要件,就在這裡成立了。 柯文哲自己辯稱:「錢有用於黨務,我沒私吞。」 理論上如果真有用於黨務,確實不構成侵占。 但問題是——他完全拿不出任何證據。 六百萬的用途,全部記不起來。 沒有單據、沒有明細、沒有交代。 一句「我用於黨務」、「細節我全忘了」就想呼嚨過去。 法官會相信嗎? 別開玩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208.2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9899701.A.400.html
sevenfeet: 謝國樑是綠營側翼!101.12.178.170 10/08 13:02
vodevil: 沒有金流就不算私吞59.125.15.187 10/08 13:04
windom: 那些民眾黨的低能信徒就是無腦的啊220.130.78.83 10/08 13:05
k33536: 印象派洨草QQ180.180.6.187 10/08 13:05
LabaEllis: 法官信不信沒差 主要是洨菜花信49.216.19.20 10/08 13:06
slimak: 基金會的帳超亂 好夭壽..101.9.97.9 10/08 13:10
TWTP2018: 97玩ATM被76ccc61.30.131.69 10/08 13:12
pojohn: 你有證據他沒有用於黨務嗎?211.74.78.151 10/08 13:12
不需要證明他有沒有用在黨務。 是被告需要拿出證證明自己有用在黨務。 因為檢察官已經舉出證據證明柯文哲有侵占之事實了。
etset: 是不是用到不能報帳的地方118.168.251.95 10/08 13:12
※ 編輯: tn00270144 (114.45.208.227 臺灣), 10/08/2025 13:18:03
myIDis7: 證有不證無 用在黨務一看就知道101.8.241.235 10/08 13:19
s81048112: 他就來洗地的39.9.132.111 10/08 13:26
pojohn: 沒有啊..檢察官要有證據沒用於黨務而私用 211.74.78.151 10/08 13:35
pojohn: 被告不要要自證自己有罪 211.74.78.151 10/08 13:35
你樓上myIDis7那句講得很精準了—— 「證有不證無。」 假如你看不懂那麼我來複雜地說明一下。 檢察官主張,被告柯文哲侵占。 那麼檢察官就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個主張。 目前的事實是: 1 給錢的人(謝國樑)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要捐給民眾黨,屬於政治獻金; 2 經手人證明,這筆錢確實交到了柯文哲手上; 3 柯文哲本人也親口承認有收下這筆錢; 4 而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專戶中,完全沒有這筆款項入帳。 光這四點,就已經構成侵占罪的基本要件: 「受託管理他人財產,未依目的處理,且去向不明。」 換句話說,就算柯文哲什麼都不肯講、什麼都不承認,在法律上,侵占的要件已經成立。 檢察官已經為他的主張提供明確證據了。 現在反過來,是柯文哲自己主張: 「我有把錢用在黨務。」 那這個主張,就是他要負責舉證的部分。 他說「有」,就得拿出證據。 而不是要求檢察官去證明「沒有」。 這就是「證有不證無」。 而且老實說,如果他真有把錢用在黨務,這根本是超好證明的事。 這筆不是六百元,是六百萬耶。 要拿來辦活動、印宣傳品、發薪、租場地—— 任何一筆支出都會有收據、有轉帳、有會計紀錄。 結果他一句話帶過: 「忘了,用在哪裡不記得了。」 假如法官相信,那麼柯文哲就無罪喔
quid1121: 推 柯文哲說用在那兒 就用在那兒? 111.254.70.190 10/08 13:42
quid1121: 金流呢? 證據呢? 111.254.70.190 10/08 13:42
pojohn: 檢察官只有政治獻金沒有進政治獻金專戶 211.74.78.151 10/08 13:44
pojohn: 的政治, 並沒有錢"私用"的證據.. 211.74.78.151 10/08 13:44
pojohn: 你就只能用政治獻金法第23條去辦而己 211.74.78.151 10/08 13:45
※ 編輯: tn00270144 (1.161.15.7 臺灣), 10/08/2025 13:57:03
didi0909: 黨主席又不是黨的財務總監 每個月要去223.139.239.155 10/08 13:56
didi0909: 細心的對帳嗎?選舉時候各黨每天進進出223.139.239.155 10/08 13:56
didi0909: 出的經費那麼多 這就雞蛋裡挑骨頭而已223.139.239.155 10/08 13:56
pojohn: 那如果檢察官說錢是去資助恐佈份子 211.74.78.151 10/08 14:54
pojohn: 那柯是不是也要證據沒有資助恐佈份子? 211.74.78.151 10/08 14:55
pojohn: 錢到那裡是檢察官自己要證明不是被告證明 211.74.78.151 10/08 14:55